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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吃掉。 : 2.若看屋後不確定屋況還需考慮 請務必避免先繳納租(訂)金的行為 : 訂金乃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 :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 由他方受有訂金時 推定契約成立" : 另外 契約行為只要兩造雙方口頭約定就算成立 所以沒把握的話還是先別下定論 於未付定金的情形,事實上租賃契約即使口頭成立, 也會因為舉證有障礙而不能證明事實。 : 3.民法第12條 滿20歲為成年 因此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 : 訂約時最好得到父母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 : 簽約時由父母出面並擔任連帶保證人 這點我是不懂為什麼要當連帶保證人? 要保什麼? : 但若有事實足以認定 租屋是該未成年人人日常生活所必需 : 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 即時未得到父母同意 租約仍是有效 學理上跟實務上操作對於「日常生活所必須」之見解並不相同。 實務上大致上可以說全面認定租屋=學生日常生活所必須, 換句話說,實務上操作學生一旦自己簽了租賃契約, 法律行為是有效的,無法以自己無完全行為能力為由做抗辯。 : 這邊要先提一個觀念 就是訂金的問題 : 很多人會問 訂金繳納後 若反悔不想承租該房 是否可要求房東退還!? : 很抱歉 依照民法第249條規定 :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時 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也就是說 若是承租人本身因素而無法履行契約 房東是有權不退還訂金 那要看你的定金性質是什麼。 : 另外 在簽約前 可利用租屋地址先向當地地政機關申請土地建物謄本 : 如此一來 不但可查出是否受法院查封 也可確認房屋所有權人為簽約人 : 4.如前面所提 民法第422條: :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 其期限逾一年者 應以字據訂立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 :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 因租賃期間時常會涉及提前解約與修繕和金錢交易問題 若無訂定書面契約 : 或許會造成出租者與承租者對於權利與義務之履行 且舉證更為不易 : 所以白紙黑字說明清楚可免去日後不必要之糾紛 一般都是簽一年或半年一期,這種情況是可以免書面契約, 但是產生糾紛時舉證不易。 真正重要的是,簽訂書面契約時必須要一式二份,雙方各保存一份, 所有修改處都必須簽名。 書面契約這裡延伸的是契約默示更新和提前解約的操作, 但是太長我懶得說,有心的人看一下法條自己大概可以想出該怎麼弄。 : 5.若房東要求承租者留存身分證影印本 建議可在影本上頭註明"僅供租屋使用" : 可省去遭人冒用證件之風險 : 另外 常見的房客自行換鎖和房東日後帶人看房問題 : 建議簽約時和房東確認清楚 承租者私自換鎖是有理可循 : 但房東或許會以日後方便檢查水電瓦斯有無關閉 而要求備份鑰匙 : 這點也需要先行與房東確認 : 大概就這些常見問題與需要注意之細節 其他相關的水電費和房租問題 : 就有待消費者貨比三家了 : 小小心得 供各位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4.2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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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tinyiii :因為這也是大家常遇到的問題之一 05/12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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