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kielsa (~Elsa~)
看板PU_Law
標題Re: [問題] 一個票據法真實案例
時間Tue May 13 11:10:35 2008
※ 引述《SkyCooer (試著隱藏自己)》之銘言:
: 我媽因為一時糊塗,竟然把好幾張空白支票借給朋友去週轉
: 結果朋友跑路了.....
: 現在跟我媽有關的債務有三個部份
: 1. 地下錢莊
: 我媽她朋友把支票拿去地下錢莊借錢
: 這個部分大約五十萬,地下錢莊願意讓我們以正常利息分期償還
: 2. 拿支票跟私人朋友調錢
: 3. 尚未浮出檯面的支票
: 想問一下2跟3的部份,可不可以去法院告我媽的朋友偽造有價證券?
這個部分~如果確認支票上面的金額不是你媽所填寫的!
建議你~如果要確保自己的權利!可以先去地檢署提告,
只是可能要多少配合檢察官的訊問,三不五時要跑地檢署!
而且檢察官從偵查終結,到決定是否起訴,快大概也到一兩個月,
慢一點也有可能拖到半年甚至一年以上。只是~這樣的原因,是保障你媽的權利。
因為就支票的部分,到時最多只能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債權不存在。
但是因為民事訴訟採當事人主義,要自己提起證據,平白的說債權不存在,
法官並不一定會採信,雖然說可以當場驗筆跡,但是有刑事做佐證應該對你們比較有利。
: 支票上有我媽的印章,但是金額跟日期的部份是她朋友自行填寫的
: 我想1的部份我們家也只能認了
: 至於2,3的部份,如果我媽不還,最後走法律途徑的話
: 可能會有什麼結果?我媽是擺攤的,沒有薪資收入,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
: 我媽會去坐牢嗎?
不會到坐牢啦!民事部份沒有到坐牢~只有金錢的部分~沒有那麼嚴重~別想的那麼恐怖!
如果說你媽沒有任何財產部分,最多到最後法院只會核發債權憑證。
說真的~債權憑證講好聽是確保債權人的權利,但是因為每次要執行就要去
查債務人的財產,所以多數債權人都會覺得很麻煩,所以只是換心安的。
換債權憑證也算一種執行,前提要對方提起訴訟,並且得到確定證明。
得到證明要執行前,還要繳交仟分之八之執行費,如果你媽的債務很龐大,
這筆執行費也應該是算不小數目。而且如果因為你媽沒有債務只能換債權憑證,
這筆執行費又不能退,債權人到底會不會去聲請,也是個問題。
阿~~提醒你~~對方對於支票的部分有可能是用支付命令之模式去請求
要注意支票如果過一年,就已經罹於時效喔~~
而且支付命令可以不附理由去異議~重點就是~一定要去異議~
不然支付命令確定之後~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執行了。
: 我家目前是希望先把地下錢莊的部份現處裡掉
: 我媽她朋友跟其他私人朋友的部份就先拖著
: 這樣的處理方式會有什麼不妥嗎?
: 針對目前還沒浮出檯面的支票,我們有辦法止付嗎?
: 感謝大家的幫忙
想支票支付~除非支票不見,去掛失止付,辦理公示催告,讓票失效。
否則你去隨意去止付,如果有人拿票去銀行兌現。這樣你媽可能會有偽造文書的嫌疑。
絕對不要輕易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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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ivielf:提告? 實務上難道不承認空白票據?(僅簽名) 123.204.80.115 05/28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