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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gjohnny》之銘言: : 性騷擾 : 性侵害 : 猥褻 : 是不一樣的東西,請區分清楚!!! : 下文跟上文無關================================================================= 轉貼文恕刪 既然有人提到了該分清楚這三個東西不同的地方,那我就當做練習老師上課所教的東西, 分析一次好了,如果有錯還請各位見諒。 首先,大強尼說的沒錯,的確是不一樣的東西,只是應區分者應該是: 性交 性騷擾 猥褻 這三個用語,才是構成我國關於性侵害的法律的核心(別跟我說猥褻及性騷擾不算性侵害) 當然我懂大強尼想要表達的意思,他所說的性侵害應該是想講性交。只是沒弄懂吧。 若有疑慮可以翻翻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是不是只出現性交及猥褻等用語。 下面就僅就三個用語做不同的區分 ============================================================================== 性交,依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非基於正當目的"這個用語的制定,是為了避免基於醫療或其他正當目的所為之進入性器 之行為,被解讀成刑法所指稱的"性交"。 至於這兩款所說的情形...我想大家應該都很了解,我就不舉例了。 ============================================================================== 猥褻,在我國刑法上並無明文規定何種行為是猥褻,但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07及第617號 等解釋: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連 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也就是說,行為人之行為只要足以滿足性慾,那麼不論是他要你摸他的性器官或是他摸你 的性器官,或他要你幫他打手槍,或是他講關於性的東西給你聽、拿關於性的東西給你看 ...等等,而引起你的厭惡或羞恥,都可以算是猥褻。 ============================================================================== 性騷擾,則是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這個用語,也就是說有性侵害的行為,但未必會 構成性侵害的犯罪,拿摸5秒的案例來說好了,首先他摸被害人的私處5秒,按照關於猥褻 的解釋,這絕對是一個猥褻行為,只是我國刑法關於猥褻的犯罪,我僅舉出妨害性自主罪 章的情形,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第224條之1的加重強制猥褻、第225條第2項的乘機猥褻 、第227條第2項以及第4項的與幼年男女猥褻,這些關於猥褻的性侵害犯罪,並沒有一個 足以符合摸5秒這種案件。故不成罪。 第一,他是迅速的摸被害人5秒,未用及強制手段。 第二,被害人神智清楚,也非精神障礙人士。 第三,被害人已成年。 因此,這種猥褻他人的手法,已經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指之"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 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因此,在民國95年2月5日,性騷擾防治法施行以後,這樣的行為,我們稱作性騷擾。 而在該法施行之前,在刑法上還是只能叫做猥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3.188 ※ 編輯: cat241 來自: 125.230.3.188 (09/26 03:24)
a031819:學姊認真推 09/28 02:01
cat241:學弟...我是學長!!!!! 09/28 02:07
a031819:學長認真了o_Q" 09/28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