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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由債務人行使,法有明定,參考中華民國法律之民法208 ,唯實際上,所見多由債權人行使(類選擇權)。 EX 去7-11買東西,有可能是由債務人幫你選你要買哪樣東西麼? (補充:民法上債篇把付錢的當債權人、賣東西的當債務人,而非總則或是一般觀念 付有義務的人就是債務人的觀念,蓋其因金錢沒有不能履行的觀念,存在民法教授的 腦子裏。) 因為,在沒有選定契約標的,且達成合意之前,根本不會有債之存在。 俏如來跟北競王,顯然沒有義務一定要在哪裡開戰,也沒義務一定要派誰出戰 所以,沒有債權債務關係,哪來選擇權? 必也正名乎 俏如來有沒有選擇在哪開戰的行動自由權才對!! (別罵我為啥不用俏如來有沒有選擇權就好..... 答:因為我上次說 xx被YY 犧牲 了,就有一堆可能或很想念 國文系的人指正我 犧牲 一定要指犧牲自己, 利用 他人不可以稱之為犧牲 ,犧牲是有定義的..... 我 虛心 受教了....所以現在我發文要謹慎阿...) ㄟ,快離題了... 那到底俏如來有沒有行動自由呢? 一般行動自由被受限有兩大可能 一、身體被拘禁(參刑法302)顯於本案例無關,不討論 二、意思不自由以致行為受到控制(參 刑法304) 要件、隱藏要件粉多,不多說了,簡單言:北競王沒有強暴的作為(物理上力量) 也沒有脅迫的作為(惡害通知)要俏如來佈兵遣將。所以看似俏如來是具有行動自由 可以任意決定,把兵力集中一點,或是分散兵力........依金光最常講的 一點突破,我對俏如來的決定是有點失望的,不過為了打個精采 我想編劇這樣的寫法無可厚非。 一般水準的考生到此就是可以交卷了。 但是三玄是高手,他的編劇有哪麼簡單麼?不能用他每集都會提到的一點突破, 會沒個交代麼? 要考書記官或是律師或是法官的人,因該要繼續探討下去...... 強制罪,沒有限定是作為犯。所以不作為的手段也可以完成強制的行為 北競王的最低目標-----測試過這個地點是假的不是九龍穴... 然後,確保三王骨頭使用完畢可以安然回收即可...... 那麼俏如來已經重點攻擊了,只是對方有防備罷了。 俏如來把所有的兵力同時投入一次性攻擊,是不是就比較有效呢? 答案為是。為何不這樣做?答案是古代是有弓箭的,或是火藥之類 一但全 將 出動 就有可能全部陷入困境,所有才有排後面救援的。 所以先派兩人組攻擊試探,試探下馬上發現對方已經護送東西離開。 俏如來是 正義組織 不能放兩個王哥柳哥死,也不能放骨頭回家 所以仍然不得不分兵阿.....斷後的分兵、追擊的分兵。 寫到這裡,可以看出俏如來的分兵決定仍是不自由。 不過北競王到底有沒有罪? 刑法上的不作為要當成作為首先要有 作為義務! 論證矛盾開始哦 北競王又該如何作為 才能阻去不作為被當成作為? 且不作為與俏如來分兵間有無相當因果?因果看似簡單其實也不簡單 如果北競王作為跑去跟俏如來說,我只會....只會....俏如來也未必相信 所以北競王即使 (真摯無暇且社會通念有效的告知)仍未必會使俏如來不分兵 所以因果也是有問題的^^ 且北競王也沒有不作為的保證人地位,他蓋麻保證俏如來的意志決定自由? 顯然他就是要俏如來意志決定不自由,,這樣才是手段才是計謀才是智者!!! 筆者行文至此才發現審題錯誤,本題不適用民法、更不受刑法拘束。 這是兩國交戰阿!!!!!!! 殺人都是合法且符合大義!!!!! 更發現 ,這是布袋戲阿......是布袋戲阿......是布袋戲阿...... 布袋戲 要這樣討論麼? 如果是得到快樂是最棒的,討論有實益 反之則否,願大家能從討論中 快樂 就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34
bluesmaple:這拿來當考試題目肯定會很有創意XD 07/16 19:29
dilemmaegg:"應"該 07/16 19:36
HouseOfSleep: 審題錯誤無誤啊XDDDDD 07/16 20:15
Hiro2:別雷了好嗎?都出了快兩個星期了還雷… 07/16 20:46
cheng520:這篇真有趣XDD推 07/17 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