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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ipo.gov.tw/patent/ShowTalkContent.asp?postnum=6887 以上是專利論壇的討論串 討論的結論是 1.台灣公開日如果早於大陸申請日 則會被駁以違反新穎性 2.美國申請案晚於台灣申請案 不能主張美案優先權(這是PCT內容) 所以在此前提下 申請大陸案也不能主張美國優先權 3.一定要在台灣公開前申請大陸案 我的問題是: 1.請問各位前輩有遇過如上述1之問題嗎? 2.那如果為和台灣簽署主張優先權之國家 也會被駁以新穎性嗎?抑或是只是大陸的特例? 煩請各位前輩解答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52.127
escaflone:論壇有另一篇進行四個月的新人心得文, 210.85.19.92 04/26
escaflone:也滿妙的XD 210.85.19.92 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