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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板上的各位 在實務上雖認專利公眾審查程序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惟在智財局審理階段, 兩造當事人或可解為舉發人和被舉發人, 而符合當事人主義之要求, 雖在行政救濟階段, 由於必須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則如何落實當事人主義之精神, 現行實務運作上有何弊病? 對此等問題,有何解決之道? 拜託大家了 非常謝謝大家願意看一下這篇 請知道的人可以告訴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232.42
escaflone:參見#14推文 59.115.192.194 05/28
escaflone:或是到http://myurl.com.tw/49fa 59.115.192.194 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