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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一般寫專利的時候,有分為獨立項和附屬項 我的認知是: 附屬項的功用有: 1.附加組件,使該發明物的功能更完整 2.更明確的敘述該發明物零件的形狀、位置 不知在實務上,這樣是否正確呢? 另一個問題是, 要比較A、B兩專利有無侵權時, 即比較A、B之獨立項即可,而附屬項不用比較, 因為獨立項一樣,則附屬項不用比了,因為有侵權 若獨立項都不一樣了,那附屬項也不用比了,因為沒侵權 這是我目前的一些想法,也是在寫專利範圍時所陷入的迷思 不知以上概念是否可正確呢?請大大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