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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rcomet (我愛水水珊)》之銘言: :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 附屬項之記載,有時候是得因應請求項撰寫中「簡潔」的要求… : : 要通通寫成獨立項也不是不行,不過說不定會被審查委員要求要將共同部份抽出, : : 其餘部份以附屬項方式撰寫… : 這部分看不懂意思 : 附屬項本來就是你說的"簡潔"的要求的寫法~ : 要通通寫成獨立項也可以 呃,我的意思是,通通寫成獨立項其實就不「簡潔」了。 以下的我沒意見@..@ : 我沒遇過審查委員要求將共同部分抽出 : 比較常看到是限制性選擇 : 寫成獨立項有時候是為了加快專利獲准,allow後分割出來 : 對於沒過的再答辯,有過的就可以先拿到專利,這樣的實務是 : 有遇過的 : : (當然其中也有單一性要件的考量,是說,有人遇過這種核駁理由嗎?@..@) : : 這個說法要成立,有個前提是附屬項的寫法符合記載要件 : : (我國的話好像是規定在施行細則的樣子) : : 剛剛還想到一個,就是如果是臺灣案的話,要以限縮請求項為理由要求更正的話, : : 限縮後的內容得是原CLAIM裏頭有對應到的部份… : : 要不然就會踩到更正條文中的但書規定而不能更正。 : 在修正claim部分限制必須是原有claim有提到才可以 我說的是「更正」。 更正的話,由於不能藉更正而變更權利內容,所以會有相關配套規定。 其他國家也有相關的配套,只不過可能用的不是這套… 像日本的話,除了更正,在獲准專利前的修正就有限制了。 而且聽說日本也釀醞第一次核駁理由後的修正限制,不過不曉得會不會過XD : 這部份目前應該還沒有 (個人覺得這是審查委員想偷懶所設的規定) 其實要偷懶的話, 不要審直接准更正,但是不符規定的更正可以構成舉發理由。 對審查人員來說,是最輕鬆的… 現行臺灣的限縮更正規定,在審查上不見得好審,有時候得畫一堆樹狀圖。XD : 中國大陸跟台灣才會有這種問題 : 有這樣限制的國家不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79.72 ※ 編輯: escaflone 來自: 203.70.179.72 (03/14 22:11)
blueson:畫樹狀圖的用意為何? 03/15 00:42
64條第2項=_________=|||
blueson:補正、補充、修正、更正、變更...很容易讓人分不清楚 03/15 01:12
這個是名詞解釋了…以下答案不是官方說法…這個應該請TIPO出個答客問才對… 補正:程序要件不備之治癒 補充:加入說明書以外之資料 修正:說明書之修改 更正:公告後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之修改 變更:事實之改變謂之,如「變更代理人」、「變更申請人」 XDDDDD ※ 編輯: escaflone 來自: 203.70.179.72 (03/15 20:35) ※ 編輯: escaflone 來自: 203.70.179.72 (03/15 20:40)
blueson:樹狀圖是指word追蹤修訂模式下的畫線部分嗎? 03/15 23:39
blueson:如果不是,我還是不懂樹狀圖為何? 03/15 23:41
blueson:上述各個名詞,我只是列出來讓有興趣的人自己去查 03/15 23:52
blueson:您太熱心,居然一一解釋,我再做個補充好了 03/15 23:54
blueson:補正是屬於程序審查,補充及修正是屬於形式及實體審查 03/15 23:55
blueson:大概知道你所謂的"樹狀圖"是什麼了 ^_^ 08/27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