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對於Claim1 耗盡而Claim2沒有耗盡的主張我覺得很有意思 假設該物件只能用在LED上,這樣不是還是等於一頭牛剝二次皮嗎 如果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我卻於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 時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兩個權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該〔件〕專利 這與原來權利耗盡的保護目的相符合嗎? 另外,實務界授權有一項一項授權的嗎? 今天假設你申請一個馬桶蓋,然後你說馬桶蓋時一個權利金 裝在馬桶上要再收一個權利金,這樣合理嗎? 權利耗盡是不是屬於衡平法上的問題,而不是專利單一性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出發點的問題解決,後面的推理才有意義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6 22:48)
escaflone:推這篇。 06/26 23:14
jerico:恩,有道理~推 06/27 09:04
jerico:衡平法主要以公平的方式來處理案件, 遇上與普通法所訂立的 06/27 09:25
jerico:原則有所衝突時,衡平法法會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作出 06/27 09:25
jerico:決定。 06/27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