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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lla (奶油霹靂手♂)》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一個問題 不是作業 ^^b : 如果甲先生有個發明 元件為A B C三個 : 但是 其實關鍵元件只有A B兩個 但她的代理人卻把A B C三個都寫進去claim 1 ! : (C其實是個沒有也可以的東西 但甲的代理人卻把C也寫進去) : 有一天 路人乙發現此情形 就跑去申請一篇claim 1為A B兩元件的專利 : 範圍比甲先生更大! : 假設沒有其他前案 那麼 路人乙的專利會過嗎? 美國專利比對是以引證案的說明書內容 比對申請案的claims 如果引證案中有提到只包含A,B的實施例 申請案應該會遇到新穎性核駁 另外申請案的限制條件為元件A,B 若沒有刻意強調省略元件C 則其包含之範圍仍包含引證案的A,B,C 若申請案在claim中刻意迴避元件C 若有其他類似省略元件C的文獻 則有可能遇到以兩者結合進行非顯而易見性核駁 不過乙案若已實施 要用甲案來判斷侵權的話 就不一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27.102
priorart:c大觀念非常正確,推~~~ 10/04 22:52
colinh:我只是剛滿一年的小PE而已... 10/05 11:49
bluella:這個版真的臥虎藏龍阿 10/05 15:27
priorart:台灣專利界明日之星指日可待 10/05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