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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linh (ColinH)》之銘言: : 美國專利比對是以引證案的說明書內容 : 比對申請案的claims : 如果引證案中有提到只包含A,B的實施例 ~~~~~~~~~~~~~~~~~~~~~~~~~~~~~~~~~~~ 這個我有注意到 甲的代理人在說明書中連這種可能性都沒提到 整份說明書都是「A+B+C」 滿誇張的.. : 申請案應該會遇到新穎性核駁 : 另外申請案的限制條件為元件A,B 若沒有刻意強調省略元件C : 則其包含之範圍仍包含引證案的A,B,C : 若申請案在claim中刻意迴避元件C : 若有其他類似省略元件C的文獻 : 則有可能遇到以兩者結合進行非顯而易見性核駁 ~~~~~~~~~~~~~~~~~~~~~~~~~~~~~~~~~~~~~~~~~~ 這樣說起來..我覺得乙案被進步性打掉的機會還滿大的...傷腦筋 那麼 路人乙還可以做什麼事 來補救甲先生的專利呢? (距離甲案申請日已超過一年 無法主張國內優先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05.36
colinh:如果甲案沒有揭露或暗示任何到有關省略元件C的部分 10/04 01:37
colinh:則乙案即使遇到核駁 也是可以嘗試去答辯 10/04 01:39
bluella:經您提醒,發現要找到「其他類似省略元件C的文獻」應該不難 10/04 01:42
bluella:所以比較傷腦筋的是進步性的問題... 10/04 01:44
sonardome:此討論例是新穎性問題 是技術本質問題 不要一直想"辯論 10/04 20:32
escaflone:C是「沒有也可以」的話,實在是沒有答辯的必要。 10/05 00:03
escaflone:專利又不是一定要過。過了又不一定賺錢。 10/05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