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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rley (莫忘初衷)》之銘言: : 想請問p前輩 : 針對專利無效價金返還請求權 : 在契約內容無約定時 : 是否仍然適用不當得利或是違反誠信原則? 台灣專利法無明文規定 故回歸民法,不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可能 美國則已有判例,認惟在惡意情形下須返還價金 : 小弟認為若是構成不當得利要件或是違反誠信原則 : 由於專利有效性的高度不確定性 這句話可能較適用於台灣的專利審查現況 在美國專利權是被strongly presumed valid : 以及限於claim costruction的權限在於法院 : 是否將專利權人對於專利有效性的應注意義務上綱的太過分 : 若專利權人並非明知有無效的可能卻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 這種情形在實務上是否仍然構成不當得利或是違反誠信原則呢? : 煩請p大解惑 :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2.163
shoulder:請問可以提供美國的判例名稱嗎? 想參考一下 12/07 10:28
barley:感謝*.* 12/07 23:09
priorart:Geffner v. Linear Rotary Bearings, Fed. Cir. 1997 12/07 23:14
shoulder:感恩 12/08 09:56
warmlin:不當得利!? 12/17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