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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rley (專利討論版試閱中)》之銘言: : 可以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 關於DA CA RCE CIP的使用時機 申請日計算和提案時機分別是怎麼樣的嗎? : 看了很久 還是有一點搞不清楚 : 感謝~~ 老問題再問一次,雖然已經看過哈金的術語簡介, 但還是不甚明瞭,因此還望板上先進解答。 首先,前文的DA是否就是divisional application. 如果是,我想請問divisional和 CA的差別, 問題是因為有個美國專利申請案,審查員已同意部分附屬請求項的可專利性, 但仍否決其他組請求項(與前述被同意的附屬項無關)的可專利性,並下final action, 此時,若欲就尚未同意的請求項提出另案申請審查,我應該提CA或分割呢?? 又提CA或分割時,是否不可超出原說明書範圍呢..? 還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69.109
blueson:CA。以前一次提出之申請案所揭露的內容為基礎 02/06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