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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審查基準 多項附屬項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多項附屬項 但聽說國外專利 特別是美國專利(聽別人說的)好像沒有此限制 請問這是真的嗎? 若是真的豈不造成項次之間混亂 所保護之專利範圍不是會造成不明確嗎?? 請教本版諸位資深專利高手給予指點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103.207
koit:據說..USPTO會自動把多重依附的請求項視為多個單一附屬請求項 04/12 13:51
koit:所以就不會有不允許多重依附存在的問題。 04/12 13:52
koit:而且,多重依附未必會造成項次之間的混亂。(個人覺得啦) 04/12 13:53
kaikai1112:就是美國專利不准多項依附 這跟美國專利收費方式有關 04/12 14:28
kaikai1112:台灣 只是因為亂抄人家的專利法 也不去管立法精神 04/12 14:29
kaikai1112:所以才會抄出這種不知所以的法條 04/12 14:30
Antinomy:美國允許多重依附 但不允許多附多 請看 MPEP 608.01(n) 04/12 16:24
Antinomy:另外 將多重附屬展開以計算項數的方法在該節中也有示範 04/12 16:33
blueson:多直附多&多間附多,並不會不合邏輯 04/13 01:06
blueson:主要是不方便審查,無法直接看出包含對象的數目及範圍 04/13 01:08
blueson:此外,當附屬項進行修正時可能造成問題,無法合理解釋範圍 04/13 01:09
priorart:建議試著從不同角度多寫幾組獨立項,減少無實益的附屬項 04/13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