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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好, 小弟最近又碰上一個問題了。 有一個美國申請案,因為被核駁而另提CIP申請, 而該母案原先主張了台灣案作為其優先權日。 請問該CIP得否主張該台灣案作為優先權日。 若可以主張優先權,是否需於提出CIP申請時,一並附上優先權文件, 或是該CIP案(不需提出優先權主張)即可直接繼受原母案的優先權。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69.109
Antinomy:MPEP 201.11 有詳細的解釋 04/25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