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dstrong (衣不如新 人不如舊)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關於簽約不得離職
時間Fri May 11 00:17:22 2007
※ 引述《darcon (阿呆 NNN )》之銘言:
: 小弟我是唸法律的 最近應徵商標專利事務所的法務都會面臨到一個問題
: 就是他們都會要我簽一個約定幾年內不得離職的契約(據他們說違約也不會怎樣)
: 不過老子打死也不信 這感覺有點像有人跟你說有批牛肉很便宜一樣...
: 我對於簽約很在意 而且他們一簽最少兩年
: 我也知道法律系在事務所的流動性很高 對事務所不是好事(以事務所角度出發)
: 可是就受僱人我的角度 簽約是一道頗沉重的枷鎖 一整個就是不自由的感覺
: 我是沒打算中途烙跑 可是未來的事很難說 不是嗎
: 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現在事務所簽約是常態嗎
: 還是我剛好碰到例外??
事務所簽這種契約是不是常態我不知道,
不過請參考以下以前(2006)寫的:
剛好今天拿到一本論文集,裡面有實證研究.
根據 洪榮宗/劉偉立/黃心苑發表在2006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上的論文:
我國侵害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違約判決之量化研究,
作者研究台灣各地方法院1999/8/1至2006/6/30間關於侵害營業秘密或違反競業禁止的民事判決,
其中單純關於違反競業禁止的判決有111件,原告勝訴率為33.33%(37件)
平均賠償金額是81.7萬元(min 3.5萬, max 1312萬)
事前約定競業禁止賠償的案件勝訴機率不一定比較高(37件勝訴都有事前約定),
但是沒有事前約定的案件都敗訴,
所以頭腦正常的公司應該都會要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員工自己則要留心會不會是那輸掉的1/3(在不涉及其他爭議下)
另外,所謂競業禁止五原則在法院實務上並沒有被完全遵守,
畢竟那只是勞委會的函釋而已.
所以不要把員工要有一定職務或地位/兩年限制/應補償員工不競業期間不工作損失/等等
當作一定如此,因為你不能預期上法院以後會碰到怎樣的法官,
前公司會請怎樣的律師來對付前員工,
員工在換新工作之餘是不是有心力去對付前公司或是能不能找到稱職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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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事務所會自己上陣打這種勞資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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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194.175
推 LOVEMG:我記得牽涉到憲法對於工作權的保障 所以必須給予適當賠償 05/11 01:24
→ midstrong:沒有必須賠償這個要件喔 05/11 09:25
推 barley:原波的契約指的應該是不得離職的條款 可視為工作權的一種保 05/11 13:31
推 barley:障 基本上想用憲法第三人效力去打不太可能 與競業禁止有別 05/11 13:32
推 barley:一般來說 競業禁止無效與否決定在手段必要性和實質妥當性 05/11 13:34
推 barley:也就是判斷職位夠不夠大 是否有致公司於不利的可能 05/11 13:34
推 barley:以及有沒有除了敬業禁止以外侵害較小的手段 05/11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