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cen (concen)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申請專利範圍一問
時間Thu Jun 21 23:45:58 2007
※ 引述《yamolinya (Life is random)》之銘言:
: 看不出來有什麼地方不可以的
: 不過為什麼一定要把使用的裝置寫出來呢?
我終於知道該怎麼解釋了
這是電子商務的專利,
不同的簡單裝置組合而得到不同的簡單資料就可以給消費者(使用者)很不同的"服務"
所以所使用的裝置雖然簡單,但裝置的種類很重要
所產生的資料很簡單,但資料的種類也很重要
講實話,這是之前工程師寫的專利,被駁了
審查委員說,"使用者的操作流程"並非"技術"
那我不能確定這篇專利被駁的原因究竟是
1.用使用者的操作流程寫?
而不是裝置本身的運作流程?
由於這專利所使用的裝置很重要,
我想當時工程師用使用者操作裝置流程的角度來寫方法項應是o.k的,
但審查委員似乎無法接受發明(說明書或claim)用使用者的操作流程來描述?
那似乎就只能寫成一般的裝置項?
2.沒有說明裝置怎麼產生那些資料的細節
可是裝置怎麼產生這些資料並非發明人申請當時認定的必要特徵,
畢竟真的只是很簡單的資料
那..把很簡單的東西組合在一起,產生特定的資料來作特定的用途(服務)
雖然沒人這麼組合過
但是否就不是"技術"了?
※ 編輯: concen 來自: 218.166.178.211 (06/22 00:02)
推 gsc0478:我想~~要看是多久以前駁的申請案..因為現在很多都是用流程 06/22 11:04
→ gsc0478:但是用"方法"OR"步驟"的技巧來撰寫..應該是OK的.... 06/22 11:05
→ gsc0478:除非標的就是寫明了"流程"..這樣被駁的機會很大... 06/22 11:06
→ gsc0478:當然也可能是委員的主觀認定啦... 06/22 11:06
→ gsc0478:2.老實講,如果是簡單的東西組合在一起,通常也會用2~3個 06/22 11:07
→ gsc0478:前案結合起來,產生該案件的相同功能,用進步性先行核駁, 06/22 11:08
→ gsc0478:請申請人申覆,申覆讓委員覺得OK...那應該就復活了... 06/22 11:09
→ gsc0478:所以組合發明進步性的認定算滿主觀的.. 06/22 11:10
→ gsc0478:最好是能提出有什麼"特殊功效"能夠說服審查委員.... 06/22 11:10
→ gsc0478:當然還有時間背景的因素,很多以前不能用的說明書格式, 06/22 11:11
→ gsc0478:現在都放寬了...所以PO或許可以把該案的核駁時間點敘明一ꐠ 06/22 11:11
→ gsc0478:下....^^ 06/22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