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cen (concen)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申請專利範圍一問
時間Sat Jun 23 20:02:48 2007
※ 引述《gsc0478 ()》之銘言:
: 這樣的描述方法有點像這樣嗎??(我不確定是否為你所問)
: 1.一種xxxx方法,ffffddddxxxfefwf。
: 2.一種裝置,其使用步驟如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方法,xxcssfdf。
: 如果是如上所述,
: 這是引用記載型式的撰寫方式,其實並不建議這樣寫,這種寫法很多是國外案的寫法
很謝謝你的回覆
抱歉,不是這樣耶
就是一種使用裝置XX的方法,該裝置包括裝置A、B、C
該方法包括
使用A...,使用B...以及使用C.....
就像我舉的馬桶的例子一樣
是給消費者看的電器使用說明書之類的感覺
只單純以使用者的觀點來描述怎麼操作來做什麼事情
而不講任何裝置的操作原理
也並沒有像如上第二種,裝置項直接套用方法項來省略描述
(這個我以前的主管好像也說不行,好像獨立項不能互相套..我忘了@@)
: 就你這個案例,簡易元件的組合發明,假設沒有提出特殊功效的證據(應該說讓人
: 信服的理由)通常審查官也會找結合1至多個引證案即可否定該案之新穎性及進步性
: 之相關引證,會先給你審查意見通知函,先讓你申覆看看
可是現在台灣審查委員是直接說
使用者操作流程並非技術
那...大家覺得該怎麼回應呢
我是不是要去找以往類似格式的寫法但通過的台灣專利
告訴審查委員這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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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78.212
推 forcomet:是不是只是寫法的不同呢? 只是看起來不一樣而已呢? 06/23 23:37
→ concen:??,不太懂你的意思是? 06/23 23:44
→ sonardome:使用新穎裝置的方法為何不可 審查委員有問題吧 06/24 07:04
→ sonardome:你可以把claim包裝一下看起來跟使用說明書有區別 06/24 07:05
→ alanaren:專利法所稱"技術"係指解決問題的手段,你的寫法充其量不過 06/25 00:29
→ alanaren:是單純的資訊揭示而已,當然會被認定為"非技術" 06/25 00:30
→ sonardome:單純的資訊揭示? 我怎麼看不出來 @_@ 06/25 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