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stoppel0104:請問「初審審定書」提出答辯的期限屬於上述哪一種? 06/30 00:52
→ JSL3719:都審定了哪來答辯?你該做的是提出再審查 06/30 02:08
→ JSL3719:再審查提出時機專利法有明文規定 06/30 02:11
推 estoppel0104:提出再審查,因為可以延展。所以屬於指定期間嗎? 06/30 21:45
→ JSL3719:再審查申請沒得延展,再審查理由書呈送時間可以請求延展 07/02 12:27
推 estoppel0104:那...這是屬於什麼期間???? 07/02 21:20
→ MicroOptics:再審查為法定期間 法律不希望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07/03 16:35
推 estoppel0104:是不是只要法條中有規定的期限就屬於法定不變期間? 07/03 19:53
推 priorart:我國專利法未明示區別法定不變期間或通常法定期間 07/03 21:13
→ priorart:目前係依實務慣例而定 惟行政法院亦偶有不同見解 07/03 21:15
推 JSL3719:一般解讀都將法條上的"應"視為法定期間,"得"視為指定時間 07/04 01:16
→ JSL3719:但不必然如此 07/04 01:18
→ JSL3719:承原問題,再審查申請應於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此其間 07/04 01:18
→ JSL3719:為法定時間,但再審查理由書可於再審查申請時請求研展, 07/04 01:19
→ JSL3719:延展時間由審查委員依據職權指定,此為指定期間 07/04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