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kenvy:可以... 07/02 18:02
推 gsc0478:請問樓上是指 大陸申請在先,台灣申請在後,以新穎性舉發똠 07/03 08:54
→ gsc0478:嗎???^^ 07/03 08:55
→ JSL3719:公開日,不同國家不要亂套用擬制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 07/04 01:22
推 JSL3719:這個案例應該朝向申請人不適格的方向提出舉發 07/04 01:30
→ JSL3719:相同案件不同發明人,必然會有其中一個的申請權轉移有問題 07/04 01:31
→ JSL3719:但舉證難,而且申請權有問題的案件不必然是被舉發案 07/04 01:32
推 JSL3719:其次,但申請人不適格之舉發理由,應該只有原申請權人可以 07/04 01:36
→ JSL3719:提出 07/04 01:38
推 gsc0478:原PO並非指專利申請權之問題吧.. 07/04 09:42
→ gsc0478:修正一下我的推文... 07/04 09:44
→ gsc0478:是否是以大陸案為引證案而審查委員未檢索到。而給予專利.. 07/04 09:44
→ gsc0478:當可使用新穎性舉發之~~?我只是想問一樓說可以的狀態. 07/04 09:47
推 JSL3719:以大陸案為引證案舉發,則申請在先尚不具備證據能力,需 07/04 10:34
→ JSL3719:公開在先,擬制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僅限於「本國」申請案 07/04 10:36
推 escaflone:J兄正解。 07/04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