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板上各位先進大家好, 我目前碰到一個美國申請案A, 當初申請時,無主張台灣優先權,現在USPTO找到一篇引證案B, 該引證案B的申請日早於本案A申請日10天,但晚於本案對應的TW案1個月, 請問,我現在可以再補請求主張TW優先權嘛。 (當初A案filing時有提到TW案的申請日期,但無主張優先權)。 又,第二個問題是: 該引證案B為一non-provisional applicaion, 他應該有同時主張兩篇臨時申請案, B1, B2的優先權(申請日早於A案對應的TW案), 請問USPTO上找得到B1和B2的公開本嘛??我該如何確定B1和B2與B案之間的關係? 還請板上前輩不吝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69.109
keku:在美國申請多久了? 09/08 00:03
koit:快18個月~ 09/09 14:27
keku:那來不及了 必須在一年內主張優先權 09/11 11:44
koit:請問上述看法有任何相關法令為依據嘛?? 09/11 18:29
rockyue:當然是有才會這樣講 09/11 21:16
keku:原PO你也是專利界工作的人吧?優先權的法規不是入行就該讀了? 09/11 22:33
Antinomy:call ur agent ... or subagent XD 09/12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