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專利審查基準3.5.2 轉用發明,指將某一技術領域之先前技術轉用至其他技術領域之發明。 專利審查基準3.5.3 用途發明,指將已知物質或物品用於新的目的之發明。 小弟愚昧,看不出這兩者有何不同。 請先達指點迷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2.8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