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L3719 (師程工利專)
看板Patent
標題Re: [心得] 一位從事多年的事務所經理的申請專利範 …
時間Tue Oct 16 00:55:0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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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專利範圍第1項...,該A裝置係包括一a,一b,一c所組成."
: : : 下面則寫一項依附前一項的附屬項"如專利範圍第X項,該a用以什麼,該b用以..."
: : "該a用以什麼,該b用以...." 此種寫法"有可能"不具可專利性。
: 這種寫法已經在過去公司裡的案子核駁理由書中指出此類都已經被挑112的問題了
: 幾乎每一件都是
這裡有問題的不在於"如專利範圍第X項,該a用以什麼,該b用以..."是否具備可專利性,
畢竟可專利性在於該項的實質內容與引證文件的比對。
有問題的是"如專利範圍第1項...,該A裝置係包括一a,一b,一c所組成.",
a、b、c三個元件缺乏定義,也沒有連接關係,這一項就是一整個定義不明確,
在美國一定中112,大陸會中26條,在台灣原則上也不符合26條規定,
只不過台灣的審查....呵呵....大家知道地....
[de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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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32.204
→ concen:有時可能會有不需要連結關係的情況?如果abc是通用字彙應該 10/18 23:22
→ concen:o.k?不過我還真的發現有人的abc自己取名字然後就一個claim 10/18 23:23
→ concen:了。 10/18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