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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在事務所上班的前輩, 在一般無業務員編制的事務所中, 如果一般的「專利工程師」一年可以替事務所「額外」招攬50個發明或新型申請案 (同案多國申請屬同一案), 大家覺得對於與事務所談判薪水有沒有要求額外加給的空間呢? 如果有,大家覺得每個月應該加給多少才算合理呢??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20.77
blueson:如果離開那間事務所,客戶會繼續發案給你的比例有多少? 12/14 22:56
blueson:每年可以靠自己接50件案子,建議自己出來開事務所 12/14 22:57
keku:推樓上 12/15 00:51
extraDNA:客戶是靠自己力量帶進來的,與事務所的確無關。 12/15 01:05
extraDNA:不是沒想過自己開,一年50件,平均一個月才4件, 12/15 01:06
extraDNA:我覺得要養一家事務所還沒那麼容易! 12/15 01:06
extraDNA:所以想說以帶槍投靠的方式,跟新進事務所談條件。 12/15 01:07
extraDNA:不知道各位前輩有什麼想法可以分享一下。 12/15 01:08
※ 編輯: extraDNA 來自: 203.67.20.77 (12/15 01:09)
Antinomy:一個月四件 每件三國 每國賺兩萬 一年就賺快三百萬耶XD 12/15 01:30
MasonT:這樣可以自己開了啦... 別猶豫了... 12/16 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