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相信大家都知道,自1995年6月8日起 美國專利局提供給發明人選擇提出臨時專利申請案的機會 臨時專利申請案可使專利申請案確立取得較早的有效申請日 也就是說,提出臨時申請案,在12個月內,可以在美國主張其優先權。 我的疑問是,當在美國申請臨時申請案,拿到申請日之後! 是否可以在台灣或大陸主張該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 由於歐洲專利局在其官方雜誌第81期(1996)明確規定 申請人可以以其美國臨時申請的申請日 作為他在歐洲專利局提交的申請的優先權日。 不知道台灣與大陸是否有類似這樣的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41.100
forcomet:台灣應該是可以 12/18 21:21
gsc0478:可以!!但是在台灣必須送整份完整的申請書..跟美國不太一樣 12/18 21:57
gsc0478: SORRY!!申請書跟完整的說明書 12/18 21:58
blueson:台灣、大陸及巴黎公約成員國皆承認美國臨時申請案優先權日 12/18 22:55
blueson:有些IC設計公司為了搶申請日,都是先申請美國臨時申請案 12/18 22:56
blueson:在一年內再提美國正式申請案,其他國家也要提出完整說明書 12/18 22:58
blueson:IFPE依臨時申請案的幾段文字跟幾個圖寫出說明書,頗具挑戰 12/18 23:00
blueson:有些IC設計公司的臨時申請案技術內容,都滿有原創性的 12/18 23:05
blueson:換言之,這些技術不僅不易了解,網路或書本也少有相關描述 12/18 23:06
escaflone:用臨時案當優先權最大的問題是臨時案的內容揭露是否充分 12/19 07:14
escaflone:EPO優先權在審查時的認可還要看第一次申請內容的記載 12/19 07:15
escaflone:是否可據以實施,所以臨時案的撰寫看起來更有挑戰性XD 12/19 07:16
gsc0478:用臨時案當優先權案。對專利工程師很辛苦... 12/19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