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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撰寫美國專利稿時發生一個很特別的問題 小弟才疏學淺 把問題提出來請教各方前輩 若發明主要與先前技術的差異是在於不需要某個元件即可運作 而我在independent claim中界定如下特徵 A connted to B without C 也就是說我要主張一個 無須透過C元件的A B元件的直接連接關係 這種猶如nothing的"無須透過C元件"的特徵 是否為USPTO IPO或是其他國家專利局所接受 美國claim中元件幾乎都是要眼見為憑的出現在drawings中 那麼是 nothing 般的C元件 也必須想辦法畫在drawing 裡頭? 若是沒有美國112法條的問題 那這樣寫法的claim的scope又是什麼 與引證案的關係又是什麼? 是否有前輩了解關於這樣的claim方式的Case Law之資訊 請不吝賜教 看過類似的寫法的類似觀念的claim寫法 A selected from a group consisting of 1, 2, 3 .. and being free of 4 and 5 也就是 A可以是 1, 2, 3 組成 但是 排除了 4 和 5 但這種界定方式本質又與我前面提到直接排除C元件的撰寫方式不盡相同 畢竟 A 已經明確界定可以是 1 2 3 A本質上已經是實體不算nothing 只是A 不在 4 和 5範圍內 有上述疑問是前幾天有同事問我這方面的問題 而我發現我去年一件只有送DE發明的案件也寫了without XXX 的 independent claim 也已經準備要准專利 現在回想起來 這件沒有送去比較嚴苛的USPTO審一下很可惜 小弟的邏輯可能沒有正確 請各位前輩指正和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0.57.151 ※ 編輯: mystique 來自: 124.10.57.151 (01/26 12:16)
yamolinya:negative limitation & improper ?? 01/26 12:37
pptbleu:我們公司正好在美國過了一個這樣的專利 台灣其實也不太 01/26 21:03
pptbleu:可以 不過那好像是五年前過的專利吧 至於台灣當初是外審 01/26 21:04
pptbleu:委員 他比較偏向技術審查 所以當時他覺得符合專利三要件 01/26 21:05
pptbleu:所以就給我們專利了 01/26 21:05
concen:我有問過我主管這個問題,但我忘記答案是什麼了@@ 01/27 00:25
concen:可是很多東西都可以這樣寫,但那樣會出問題,應該會被限制 01/27 00:25
pptbleu:應該說根據claim的撰寫規定 只能寫有的構件的連結關係 01/27 08:07
pptbleu:但很不幸的 偏偏有些結構就是要原本結構沒有的東西才符合 01/27 08:08
pptbleu:新穎性及進步性 這種專利即使過了也很可能會被撤銷 01/27 08:09
pptbleu:因為台灣專利法或是審查基準 亦或是美國專立法及MPEP 01/27 08:10
pptbleu:都可能有類似的限制及規定 01/27 08:11
priorart:不需C只是結果 應從"為何可以不需C"的技術原因去寫claim 01/27 10:43
priorart:亦即合理交代A是如何直接連結B 則不需C之優點可不彰自明 01/27 10:47
concen:對呀,很多專利都可以說不需什麼連接,但會像樓上網友的寫 01/27 22:13
concen:法。 01/27 22:14
jachan:這種寫法會違反"簡潔"的規定,不符CLAIM的撰寫要求。 01/28 11:50
jachan:不是過的專利都可以當作準則來看,當然不怕OA的可以試試 01/28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