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L3719 (師程工利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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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一下美國的專利共有問題
時間Mon Feb 18 23:30:13 2008
※ 引述《seeinghollow (sss)》之銘言:
: 剛剛在經濟部看到一個網站介紹
: 說美國專利共有者可否不經其他共有者同意逕行授權第三者使用其專利
: 這是真的阿
: 是說專利共有人可以不經他人同意授權阿
: 這不會是真的八
: 怎摸只有美國是這樣
: http://www.moea.gov.tw/~ecobook/books/BK007/t2-1.htm 附上網址
: 如果這樣我就虧了 我有和一家公司申請共有專利
: 本來想說授權費可以撈一點
: 這下我看沒機會了
美國的專利授權大多數是採取non-sue agreemment的精神在進行授權,
,就是說專利權人承諾不依據特定專利對特定人/產品提出侵權訴訟,
這種non-sue agreemment屬於商業契約,不需要登記。
剩下的才是變更Assignee,也就是增加/減少/變更專利權人,
這時候當然要原本所有專利權人都同意才能進行變更Assignee。
這跟其他國家的授權登記型態不太一樣,以台灣為例,
授權登記相當於讓被授權人擁有專利權人部份或全部的權力。
其次,美國專利訴訟時,如果引用的專利同時有多個專利權人,
那提出訴訟時必須「所有」專利權人都同意提出侵權訴訟。
接著回歸到原post的問題。
如果一美國專利同時具有甲乙兩個專利權人(Assignee),
對丙提出專利訴訟時就必須甲、乙都同意提出訴訟,
但是若乙對丙已經有了non-sue agreemment,
乙當然不會/不能同意提出訴訟,自然丙就不用擔心因為該美國專利被告,
此時乙的non-sue agreemment就如同
「不經其他共有者同意逕行授權第三者使用其專利」
反之,以台灣專利為例,乙雖然對丙已經有了non-sue agreemment,
但是沒有授權登記的情況下(需要甲同意且經過登記),
甲仍然單獨可以對丙提出侵權訴訟。
以上!
註:「授權第三者使用其專利」這個字眼其實是定義不清而有問題的,
因為第三者到底拿到什麼樣的權力/權利
會影響到整個 官方程序/商業契約 要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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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7.128.97
※ 編輯: JSL3719 來自: 122.127.128.97 (02/18 23:37)
推 shermanmt:相當不賴,觀念清晰,高手! 02/18 23:38
推 seeinghollow:soga 原來如此阿 02/18 23:42
推 priorart:專利授權跟變更assignee(讓與、轉讓)是兩件事 大多專利授 02/19 09:40
→ priorart:授權也非non-sue agreement 此為licensor-licensee極不對 02/19 09:43
→ priorart:等情勢下才會發生 此時合約title即為non-sue而非license 02/19 09:44
推 piglauhk:版上神人真多 (汗) 02/19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