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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asingcheng (好熱的夏天(b)~*)》之銘言: : 綜合上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大愛」電視台之「大愛」係屬著名商標,其雖未指定 : 使用於計程車服務,惟「大愛無線」計程車隊若持續使用「大愛」商標,將導致「大愛 : 」商標跟特定來源(「大愛」電視台)間的聯繫能力減弱(即著名商標的識別性被稀釋 : 或淡化),使著名商標權人蒙受損失,故「大愛」電視台之著名「大愛」商標應給予較 : 大的保護,進而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就商標法觀之,該判決並無違誤之處 : 。 : 《轉載自商標註冊達人部落格。網址:http://cattila.myweb.hinet.net/ 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下,沒有法條可以讓大愛計程車進行合理範圍內的使用? 不能保有商標 跟會不會侵權這下怎麼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02.224
jiasingcheng:依照行政法院判決書看來,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必須 03/26 17:02
jiasingcheng:遵照經濟部的指示另為適法的處分,所以最有可能發生的 03/26 17:11
jiasingcheng:狀況是智慧財產局最後廢止了大愛計程車隊的大愛商標, 03/26 17:11
jiasingcheng:商標一旦遭廢止,就不能再為任何使用了!! 03/26 17:11
barley:繼續打行政訴訟 主張著名商摽不得事後認定 然後主張大愛無봠 03/26 17:15
barley:限註冊時慈濟大愛尚非為著名商標 打到贏就可以用了orz 03/26 17:16
jiasingcheng:樓上的barley大大,你說的這些理由原告在法庭上都講過 03/26 17:23
jiasingcheng:了,均為法院所不採,所以就吃了敗訴判決(詳參台北高等 03/26 17:24
jiasingcheng: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571號判決) 03/26 17:24
barley:哈 最高法院改採就可以繼續用了 03/27 01:40
hotwingking:評定是看"註冊時"反過來說大愛無線註冊時更非著名商標 03/27 16:27
hotwingking:大愛無線敗訴是敗在不能說服法院沒有近似 使公眾混淆 03/27 16:31
hotwingking:如果用相同法理 給予慈濟大愛較大的商標保護範圍成立 03/27 16:33
hotwingking:所以不如試著去主張大愛兩個字並不具識別性 另闢戰場 03/27 16:33
darcon:樓上意見精闢 我倒是沒想過有這招 03/27 23:40
YAHQQ:要主張大愛不具識別性幾乎是不可能了啦 04/06 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