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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回應與解答 抱歉,上篇文章未講清楚 1.台灣申請案的初審OA 2.本案 主張日本案的優先權 3.引證案 亦主張日本案的優先權 4.該引證案優先權日早於本案之優先權日 然而該引證案之公開日晚於本案之優先權日 可否用來作為核駁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引證案呢?? 根據我目前查到的資料 應該是可以核駁新穎性。但無法用來核駁進步性 不知道這樣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35.254
AgentLee:引證案是台灣案嗎? 擬制新穎性只適用台灣的引證案... 04/08 13:02
AgentLee:若引證案為台灣案...則本案不具擬制新穎性.. 04/08 13:06
AgentLee:可參見審查基準第2-3-16頁倒數第6行... 04/08 13:07
AgentLee:至於進步性...由於台灣沒有「擬制進步性」這種東西.... 04/08 13:08
AgentLee:所以引證案不能用來核駁本案的進步性... 04/08 13:10
rriver:本案、引證案都是台灣案 04/08 13:13
rriver:我的意思是說 本案跟引證案都是同一申請人 即便尚未公開 04/08 13:14
rriver:引證案之公開日晚於本案之優先權日。但申請人早知該技藝 04/08 13:15
piglauhk:原po 同一申請人 與否 除有聲請優先權 否則無關其權利 04/08 13:40
AgentLee:可以核駁新穎性,不能核駁進步性... 04/08 16:19
AgentLee:參見審查基準第2-5-11頁上半部實例 04/08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