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riorart:在台灣證明創作時間的意義?至於美國目前的Patent Reform 04/24 22:17
→ priorart:Bill若通過(各方角力中)可能也會與世界接軌改先申請主義 04/24 22:19
→ yaudeh:台灣的意義:第5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的輔助證據 04/24 22:34
→ yaudeh:或是著作權的證明 04/24 22:35
推 priorart:這兩款重點是產品(技術)與你說的"資料"似無必然關係 至於 04/24 22:49
→ priorart:著作權較舉證應是創作人而非時間 貼在PTT就有創作時間了 04/24 22:52
→ priorart:sry! 上行應為著作權較"難"舉證... 04/24 22:55
→ pasica:就要看"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的見解是什麼了?不過可以是 04/24 22:57
→ pasica:資料(實驗紀錄)???? 04/24 22:59
→ yaudeh:PTT文章有保存期限,不可能為你一直保存吧 04/24 23:02
→ yaudeh:而且用電子簽章的方式,顯然比較有效率 04/24 23:03
→ yaudeh:例如8MB的JPEG圖檔,PTT很難處理 04/24 23:03
→ priorart:PTT只是舉例也可以貼在BLOG,寄到email..等等 總之不需特 04/24 23:03
→ yaudeh:而像研究紀綠簿,要定期稽核才有證據能力 04/24 23:05
→ priorart:別跑到這網站證明創作時間 04/24 23:05
→ yaudeh:一般的email server紀錄只保存1-2年吧,BLOG更不可靠 04/24 23:09
→ yaudeh:而且BLOG,也是要網站主出具伺服器的時間證明吧 04/24 23:10
→ priorart:舉個簡例 寄篇文章到PTT信箱就不只保存1-2年 除非自刪 04/24 23:35
→ yaudeh:ptt信箱的大小只有200K,能放什麼? 04/24 23:41
→ yaudeh:而且民事訴訟不見請得到站長出來幫你作證 04/24 23:44
→ priorart:若嫌空間太小敝人推薦GMAIL 另侵害著作權很多涉及刑責 04/24 23:51
→ yaudeh:請詳讀gmail的使用者條款 04/25 00:19
→ yaudeh:本服務的可用性、時效性、安全性或可靠性無須負任何責任 04/25 00:21
→ priorart:上述條款非表示民刑案拒絕作證(亦違刑訴法) PTT也有前例 04/25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