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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1. 專利在早期公開之後,審定公告之前,依第49條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可否擴大申請專利範圍。 2.若可以, 將來專利權人, 可否對公開時未落入權利範圍, 公告後才落入權利範圍, 之商業上實施之人, 主張第40條的補償金請求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6.163 ※ 編輯: yaudeh 來自: 118.160.106.163 (05/09 18:58)
escaflone:很像是準備考試時會想到的問題,給您推一個XD 05/09 19:02
escaflone:請習知技藝大大來回答吧XD 05/09 19:02
priorart:35USC154(d)(2)規定取得補償金要件之一為早期公開與最終 05/09 19:27
priorart:核准版本權利範圍需實質相同 台灣立法雖未完備然應適用 05/09 19:28
priorart:順便跟e大請安 抄偶板自從替代疫回鍋後便痛覺悟不去了... 05/09 19:32
zstar:1. 說明書有記載、或實質隱含,審定前均可修改申請專利範圍 05/09 19:39
zstar:有錯請指正:) 因為我並不是此專業從業人員。 05/09 19:41
zstar:我會回答:即使已公開,仍可修正擴大、上位化、增加權利項 05/09 19:42
escaflone:我一個多月沒看超偶了… 05/09 21:40
escaflone:我來回答一下好了,問題1是沒有什麼不可以(TW) 05/09 21:42
escaflone:問題2的話,補償金之請求有專利權人告知及實施人明知 05/09 21:43
escaflone:如專利權人無法舉證該等要件成立,科科XD 05/09 21:43
escaflone:不過補償金這塊在學理上可以討論的地方很多啦… 05/09 21:44
escaflone:個人意見,禁止復奪的法理應該在這裏是可以適用的。 05/09 21:47
escaflone:問題1的補充,EP不行。因為核發S.R.之後的請求項修正 05/09 21:47
escaflone:上一句取消,我要再查查Orz 05/09 21:49
escaflone:另外,申請時的「可以/不可以」如不構成核駁理由 05/09 22:30
escaflone:其實區別實益不大,到頭來都應該還是丟到智財法院來解決 05/09 22:31
dy1855:問題1應該是可以,可是審查時應該只會參酌,畢竟你已經超出15 05/10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