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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大家好,想請問一下關於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的問題 1. 如果A今天發表論文,但在6個月的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期間內B先以該內容申請專利, 雖然B會因為新穎性而無法獲得專利,但A也因此無法申請,請問A有辦法救濟嗎? 2. 如果A今天發表論文,在7個月後申請美國專利(美國的優惠是12個月),如此在台灣主 張優先權的話新穎性的認定是論文發表日或是美國專利申請日?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9.77.129
yaudeh:論文發表應該不適用第22條第2項的1-3款吧 05/18 21:07
yaudeh:論文若要申請專利的話,可以請國科會暫不公開 05/18 21:19
zstar:無法符合「因研究、實驗公開」嗎? (論文、學術研討會...) 05/18 21:30
yaudeh:就我的了解「研究、實驗」限於使專利更加完善者 05/18 22:14
yaudeh:例如,醫藥專利為了確保安全性而發表於學術刊物 05/18 22:15
yaudeh:火車專利為了安全,而公開試用 05/18 22:16
yaudeh:為了拿學位的論文應該不算吧! 05/18 22:17
zstar:如果我是申請人,一定會先申請專利~ 05/18 22:41
zstar:歐洲專利局好像就不接受「論文優惠期」... 05/18 22:42
zstar:但國內好像...從寬認定。 不過我不是專利從業人員,不確定。 05/18 22:45
zstar:此外,也沒有 google 到智慧局有明文「論文發表優惠期」:P 05/18 22:50
pasica: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2.61節,"例如論文"。~~ 05/18 23:28
pasica:不過審查基準僅是行政規則,對於專利法22條第二項的解釋 05/18 23:52
pasica:還是要看實際上法院的見解為準,審查基準僅是參考用。 05/18 23:52
pasica:實務上論文的我是沒接過,不過數年前倒是有接過發明人給我 05/19 00:02
pasica:他六個月內已發表的paper申請專利~ 05/19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