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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dfaller (windfall)》之銘言: : 各位前輩大家好,想請問一下關於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的問題 : 1. 如果A今天發表論文,但在6個月的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期間內B先以該內容申請專利, : 雖然B會因為新穎性而無法獲得專利,但A也因此無法申請,請問A有辦法救濟嗎? 沒有! 優惠期是針對單一文件或事件,於特定情事下首次曝光的優惠,且不會違背 國內所主張的先申請原則,只能變成公共財了。 : 2. 如果A今天發表論文,在7個月後申請美國專利(美國的優惠是12個月),如此在台灣主 : 張優先權的話新穎性的認定是論文發表日或是美國專利申請日? : 謝謝 新穎性認定日期是以美國申請日,因此本案會因台灣的論文發表日在先 而導致喪失新穎性。 若有不正確的地方,還請前輩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17.87
zstar:同意 1。但您提的「且不會違背先申請原則..」有點讓人迷糊:P 05/17 23:12
zstar:2.也同意~附帶說明:因為台灣申請,已是論文公開6個月之後 05/17 23:15
jerico:第一題可以參考審查基準!不過最主要還是比對CLAIM 05/17 23:16
zstar:故無法利用「優惠期」排除自己的論文成為「見於刊物」的事項 05/17 23:18
zstar:純脆想討論,不是真的要指正~~ 我的錯誤處也請大家指導 05/17 23:25
JSL3719:優惠期是排除喪失新穎性的問題,無法排除先申請的問題 05/18 03:58
rockyue:意思是說即使有六個月優惠期 但還是要儘早申請較保險是吧 05/18 09:57
abby0414:是的!申請歸申請、排除新穎性歸排除新穎性 05/18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