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rdonez:這觀點怪怪的,侵害鑑定跟專利有效性鑑定是不同的,所以即 05/29 14:41
→ ordonez:便能舉證A+B為已知,若是不能逼申請人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05/29 14:42
→ ordonez:還是無法以A+B+C來進行比對。但若申請專利範圍本來就寫 05/29 14:43
→ ordonez:A+B+C,但侵權物卻是A+B+D,此時均等論有沒有辦法擴張的 05/29 14:45
→ ordonez:問題。 05/29 14:45
→ pasica:逆均等論下有可能,不過這個例子可否適用逆均等? 05/29 15:31
→ pasica:應該不太可以吧,直接撤銷算了-_- 05/29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