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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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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情報] 三星隨身碟專利訴訟 二審敗訴
時間
Sat Jun 28 14:43:54 2008
※ 引述《tort (嘴炮byebye)》之銘言:
: 3.間接證據本來就可以用以證明待證事實,只要足以建立心證。
再請教一個問題, 法院對於網頁資料作為「證據」 所用的證據方法為何? 算是人證、物證還是書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9.174
→
tort
:簡單說就是你怎麼調查能發現事實他就是什麼證據屬性
07/02 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