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如果認為為行政權的一部分 審查專利性當然有所不同
我認為不是司法權不能審專利
而是我認為司法就專業性特殊性事項不該介入的原因
不只是三權分立制衡的問題 也有專業分工的考量
如果司法做的沒有比較好 為何要司法來做
如果問我的意見 我認為比照法國 審專利交由司法
不必又有TIPO又有技術審查官 而且還是同一群人
再回到T大的討論 如果該引用文獻真的是全部內容為日期所決定
當然我也完全認同T大的意見
但是我認為這有點像部分優先權的概念
如果有些東西是習知 有些東西是全新的
但習知的即可以推知進步性 此時爭點就不單是日期了
這可以讓原審的判決不見得也說不過去
所以我覺得以前黃茂榮老師上課 常說書念好了 以後法院由你說
我個人並不認為是考上法官就可以亂說 而是從不同的角度
有不同的思維 光從判決主文有時並不足以為斷
※ 引述《tort (嘴炮byebye)》之銘言:
: 1.關於113條二審判決要求的調查內容並非專利性問題。另外依據各國法院運作與智
: 財審理法中的規定,法院可以審理專利性。實務上,有跟訴願會打過交道的,應該
: 很清楚訴願會的能力有多"好",訴願會都可以審查智財局的處分,法院不能審查
: 學理上似乎很好聽,在實際運作上,卻有點說不過去。
: 2.參考http://twpat.tipo.gov.tw/twcgi/twpat2?@30:92736083:906:::0@@57301
: 三次不同人提出的異議均成立,且審查基準為智慧局內部行政規則,與依據訴願
: 法第79條第2項,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
: 訴願為無理由等理由,我是認為訴願會維持有瑕疵的原處份站得住腳。
: 3.承上,一審判決將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我認為是很矛盾的。
: 畢竟原處分雖然有得撤銷理由,但因為訴願會並不受到審查基準約束,並且有訴願法
: 第79條第2項之規定存在下,一審法院似乎應說明為何訴願會應要求異議人再補充
: 證據。
: 坦白說這樣的矛盾其實是一審法院怠於職權調查證據造成的。法院雖然對於專業性
: 特殊性事項的介入應保持審慎態度,但本案中網頁真偽與否,是處分是否基於"正確
: 事實"的問題,這是法院可以介入審查的部份,我想這部份並沒有爭議。一審判決被
: 撤銷並不覺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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