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功能性專利範圍
時間Thu Aug 14 17:02:51 2008
※ 引述《MicroOptics (啦)》之銘言:
: 如果有其不同 出現新功能應該也不意外
: 再來很不幸都一樣 甚至沒有新元件 新聯結關係
: 我好奇的是 應該不是申請新型 那一定會申請物和方法
: 那原PO似乎要選mean plus function
: 我的直覺是那過與不過 應該是你的實施例到底如何
: 也相對地限制了您的範圍 如果功能真的有專利性 應該會過
: 不過好奇的是 方法也一樣嗎 製程相同嗎
: 如果不同的話 物品一樣也OK啊
: 如果都一樣的話 單純就功能申請
: 如果是中華民國專利 用功隨形變(大概是這樣)去騙一騙 應該OK
: 如果是美國專利 我好奇的是 你是產業鏈的那一段
: 政策是衝量嗎 要不然維持一個這樣的專利 我很不解
: 我好奇的是 應該不是申請新型 那一定會申請物和方法
: 那原PO似乎要選mean plus function
: 我的直覺是那過與不過 應該是你的實施例到底如何
: 也相對地限制了您的範圍 如果功能真的有專利性 應該會過
: 不過好奇的是 方法也一樣嗎 製程相同嗎
: 如果不同的話 物品一樣也OK啊
: 如果都一樣的話 單純就功能申請
: 如果是中華民國專利 用功隨形變(大概是這樣)去騙一騙 應該OK
: 如果是美國專利 我好奇的是 你是產業鏈的那一段
: 政策是衝量嗎 要不然維持一個這樣的專利 我很不解
=口=!!
前因是 我們公司想為我們的產品申請一專利
但這產品其實其結構特徵其實已經被專利A揭露了
但是呢~ 揭露A結構的專利 係將其限縮成專用於用途甲
我的問題是 能不能利用把"用途"B 加到權利項中
再申請新的專利 as:
原專利: 申請案:
一裝置 有結構A 一裝置 有結構A 係特別用於B處
這樣子可以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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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miss cause i had mis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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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0.38.157
→ JSL3719:轉用發明應該要用方法項來保護,而非將用途加入裝置項中 08/14 17:51
→ pasica:再申請是指??? 申請當然可以申請,會不會核准的問題, 08/14 18:45
→ MicroOptics:更好奇了 為何前案會加限功能 查一下FW 說不定有鬼 08/15 11:44
→ baonora:那原專利範圍有寫係用於用途甲嘛? 08/15 15:28
→ baonora:如果有寫~就奇怪了!有問題~如果沒寫,只寫在說明書裡,也 08/15 15:29
→ baonora:不代表他沒說不能用於B處 08/15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