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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手上接到一件台灣案的核駁審定通知書 審定主文是本案不予專利 並列出其中第X項到第Y項不具進步性的理由 (有幾項沒有列出來) 接著 在通知書內文中就出現了 "本案除上述請求項外,其餘請求項暫無不准專利之事由" (囧~~~~~~) 之前處理這種狀況都不是在審定通知裡面 處理起來比較方便 現在遇到這種的也只能先提再審再說 然後一邊想著下一次再收到的意見書會不會又有新證據出現...... 誰來告訴我這些台灣審查委員到底在想什麼 這樣做到底有什麼意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243.98
piglauhk:是在暗示你放棄/限縮一定的項目就予以通過(職效點數手入) 09/16 17:26
showyou1982:可是他為什麼要發審定通知書而不是意見通知書 09/16 17:46
JSL3719:感覺是偷懶想規避逐項審查規定 09/16 18:55
piglauhk:j大以前有當過審查員 他應該很清楚同事的心態吧 XD 09/16 19:55
JSL3719:樓上說我嗎?當過的是我老闆....Orz.... 09/17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