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ptik (optik)
看板Patent
標題Re: [閒聊] 核駁審定通知書的怪現象
時間Thu Sep 18 00:30:18 2008
※ 引述《MicroOptics (啦)》之銘言:
: ※ 引述《showyou1982 (>.<)》之銘言:
: : 最近手上接到一件台灣案的核駁審定通知書
: : 審定主文是本案不予專利
: : 並列出其中第X項到第Y項不具進步性的理由
: : (有幾項沒有列出來)
: : 接著 在通知書內文中就出現了
: : "本案除上述請求項外,其餘請求項暫無不准專利之事由" (囧~~~~~~)
: : 之前處理這種狀況都不是在審定通知裡面
: : 處理起來比較方便
: : 現在遇到這種的也只能先提再審再說
: : 然後一邊想著下一次再收到的意見書會不會又有新證據出現......
: : 誰來告訴我這些台灣審查委員到底在想什麼
: : 這樣做到底有什麼意義??
: 其實這很有趣耶 看你要不要玩一下原承辦人或審查官
: 如果非審定書 只是函 不過就是觀念通知
: 有可能是某大大說的 那就先不審下面的 先跑一下案子
: 那"暫"只是通知您 現在智財局 先職權請您補
: 您不補正或未於時效內補正 那當然不合法 砍
: 但是又規避了需要逐項審查的法律規定 這個說法很合理
: 但這個承辦人 法律可能沒讀清楚 他發審定書給你
: 審定書 一定是行政處分 那他這句話是不是附條件的行政處分
: 縱使本案是核駁的行政處分 但他亂入這句話
: 是不是條件 就很有趣了
: 其實我是不想查 但是狠起來就直接給他訴願下去了
: 我保證承辦人會嚇死 但應該會有很大的怨念
: 不過將來再審被砍了 這也有很大玩的空間
: 這案子很好玩 原PO好好把握啊 等您結案的心得
不過... 再審查並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
(這也牽涉到專利法對於再審查是複審或續審定義不明 唉...)
即使初審審定書明文記載第x項符合專利要件
再審查仍然可以推翻
由另一個角度看 核准都可以自撤原處分了
舉重明輕 再審要推翻初審明文核准的部分claims也當然可以
因此,原po審定書還多了個"暫"
只要再審查照規定來審
訴願會還是會以再審查審定書作為審議標的
至於是否得主張信賴保護等乃另一問題
與專利核准與否無涉
其實...
我倒覺得最好玩的是把處分書寄到王局長信箱 XD
若原po宅心仁厚 其實打電話問承辦人比較容易得到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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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242.114
※ 編輯: optik 來自: 203.73.242.114 (09/18 00:36)
推 MicroOptics:O大誤會了 我不是說一定過 而是我認為初審可訴願 09/18 08:37
→ MicroOptics:當然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但您不覺得這可能是最接近 09/18 08:39
→ MicroOptics:前案 不論申請或訴訟 相對人都要有更充足的理由 09/18 08:41
→ MicroOptics:當然有別的事證當然 但初審斷了再審用同招 算進步 09/18 08:43
→ optik:不過...依據專利法第46條 初審除程序事項外 並無法提訴願 09/19 01:59
→ optik:所以訴願基本上還是只能針對再審的審定內容 09/19 02:01
→ optik:題外話 我以前也是做micro-optics的說 :D 09/19 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