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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鉛筆一端附橡皮」的物品 某甲先發明此物品,申請專利範圍: 1. 一鉛筆,其特徵在於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2. 如 1 所述之鉛筆,該橡膠塊係用來擦拭鉛筆筆跡用。 某乙後發明了相似的物品,但是橡膠塊是用來避免摔斷筆芯用。 1. 一鉛筆,該鉛筆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請教各位, a. 上述專利申請範圍有沒有寫得不恰當之處? b. 某乙的發明/新型 有新穎性、進步性嗎? c. 某乙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這個疑問可能牽涉到: a. 「物品的新用途」似乎沒有專利餘地。 b. 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卻碰巧與先前技術物品近似,怎麼處理? 我有點觀念模糊... 煩請各位指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8.190 ※ 編輯: zstar 來自: 203.73.18.190 (10/14 17:04)
VanDeLord:能量吸收裝置,防震裝置,USPTO classification用法很多@@ 10/14 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