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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深入淺出的說明~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以小弟之見... : ※ 引述《zstar (zstar)》之銘言: : : 舉例:「鉛筆一端附橡皮」的物品 : : 某甲先發明此物品,申請專利範圍: : : 1. 一鉛筆,其特徵在於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 (權利範圍定義不清? 附有一詞應予以界定) : : 2. 如 1 所述之鉛筆,該橡膠塊係用來擦拭鉛筆筆跡用。 : : 某乙後發明了相似的物品,但是橡膠塊是用來避免摔斷筆芯用。 : : 1. 一鉛筆,該鉛筆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 :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 要是我的話 我應該會改成 "1. 一保護鉛筆墜落斷裂之結構..." 如此寫後,能具有新穎、進步性嗎? : : a. 上述專利申請範圍有沒有寫得不恰當之處? : : b. 某乙的發明/新型 有准請的可能性嗎? : 發明不會準 : 甲未改動任何細節 : 只是揭露其新功能, 在所有細節相同之前題下 : 審核標準告訴我們 功能之發現係限於物質(?)的新功能 關於這點在下學到的也是相同的觀點: 新用途發明僅限物質。 : eg: 專利一: 一心血管控制劑 其化學式為 xoo-oxx : 專利二: 一壯陽藥 其化學式為 xoo-oxx : 然而,要是乙在甲的專利上,增加了一些本質上的改變(新穎性), : 并能說服審核官因為這些小改變 讓乙有甲專利沒有的優點 OR 特徵(進步性) : 那則有機會準。 : 可查一下 "means plus function"這詞 應該能讓原po了解許多 means plus function 在細則18提到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應用方法我還沒有什麼概念。 以原文例子,推敲系爭案准請與否的差異 1. 准予某乙專利,對某甲似乎有侵害之虞, 因為附有橡膠的鉛筆,也自然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此門一開,大家都可以巧立名目來模仿前案了。 物品新用途之所以不被承認,大概其實益便在防堵這種漏洞。 2. 但,某乙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 只是不巧落入前案的字義範圍。 專利制度該授予某乙應得的權利部分啊~ 或許是鉛筆+橡皮的例子不夠好,沒辦法凸顯某乙的困境:P : 而新型案 因為只是型審,故格式OK,其內容又不是"利用藥品迷姦正妹的方法" : 之類犯法的事,拿到一紙證書問題不大。 : : c. 某乙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 理論上是要的 除非...有作迴避 : EG:橡膠塊 改為 非有機塊材 : EG:鉛筆 改為 可補充筆芯書寫工具(自動鉛筆 XD) : 只是..真的被告的話 由此 "手斷、功能、結果"都一樣 : 想不賠錢得花一點功夫 : 希望能幫到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8.190
VanDeLord:比對必要元件時,落入Claim字義範圍,不是專利說明書沒寫 10/14 22:28
VanDeLord:好,就是有可能包太大,落入他人技術範圍,如果包太小又產 10/14 22:29
VanDeLord:生字義相符的問題,這種可能是成熟技術或是高度發展的技 10/14 22:30
VanDeLord:術,若是如此,那當初發明人是否對撰稿工程師說明清楚專利 10/14 22:31
VanDeLord:(有所保留)所造成這種窘境呢? 10/14 22:31
piglauhk:V兄應該是誤會原PO的意思了 10/14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