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時間Tue Oct 14 19:15:38 2008
: 謝謝您深入淺出的說明~
: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 以小弟之見...
: : (權利範圍定義不清? 附有一詞應予以界定)
: : 要是我的話 我應該會改成 "1. 一保護鉛筆墜落斷裂之結構..."
: 如此寫後,能具有新穎、進步性嗎?
不會 但有機會能誤導審核官 不小心給準 XD
: : 發明不會準
: : 那則有機會準。
: : 可查一下 "means plus function"這詞 應該能讓原po了解許多
: means plus function 在細則18提到
: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 應用方法我還沒有什麼概念。
: 以原文例子,推敲系爭案准請與否的差異
: 1. 准予某乙專利,對某甲似乎有侵害之虞,
原PO可以想想... 侵權與專利申請是獨立的..=_=a
乙會看到A 也是因為A已經公告 也就是專利已經受到專利法保護
乙無論申請什麼專利 乙的產品只要包涵 =A=的要件就是侵權了阿
故我論~ 在這狀況下 給予乙專利不會影響A的權利
: 因為附有橡膠的鉛筆,也自然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 此門一開,大家都可以巧立名目來模仿前案了。
: 物品新用途之所以不被承認,大概其實益便在防堵這種漏洞。
模仿前案是可以~ 只是不能利用別人的發明取得專佔權..
題外話:
有橡膠 不代表一定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也可能只是純粹的用於保護使用者 免於受傷這樣~
要注意的是 雖然其新功能不能夠申請專利
但是..只要改變一下產品的內容 產品還是可以不受專利A 的約束
eg: 把橡膠 改成不能用於修字的彈性塑膠
基於侵權判定中的 "逆均等論" 可予以制衡權利項的過份擴張
保護和其技術本質相異之產品 = =+
: 2. 但,某乙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
: 只是不巧落入前案的字義範圍。
: 專利制度該授予某乙應得的權利部分啊~
: 或許是鉛筆+橡皮的例子不夠好,沒辦法凸顯某乙的困境:P
承上段 如果真的本質上是不一樣 則可應用"逆均等論"主張無侵權
要是乙真的只是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出一項落入A的權利項的發明
要完全一模一樣也很難
好死不死 真的完全一模一樣的話 乙要如何証明乙不是看了A而穫得啓發?
一人說一套話 當然得保護有專利權的押
不然這專利制度的存在不就沒有意義了嗎 XD
而乙的專利申請權的權利部份..
結構相同但功能不一樣的東西要如何請專利?
只能看撰稿工程師要如何包裝去誤導審核官囉 (  ̄ c ̄)y▂ξ
有本事把ICL/A 的東西寫成 ICL/E 的話 要抓到也很難
用上面的例子:
A: 一種鉛筆之改善結構
B: 一保護管狀內芯之防震結構
說明書中也絶口不提"鉛筆"二字
這種就是存心要誤導審核官的寫法 XD (只是現在都很精囉. 不好騙)
看上去就是兩種東西 這樣也被抓到的話 你也認了吧
(  ̄ c ̄)y▂ξ
: : 而新型案 因為只是型審,故格式OK,其內容又不是"利用藥品迷姦正妹的方法"
: : 之類犯法的事,拿到一紙證書問題不大。
: : 理論上是要的 除非...有作迴避
: : EG:橡膠塊 改為 非有機塊材
: : EG:鉛筆 改為 可補充筆芯書寫工具(自動鉛筆 XD)
: : 只是..真的被告的話 由此 "手斷、功能、結果"都一樣
: : 想不賠錢得花一點功夫
: : 希望能幫到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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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201.191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9.71.201.191 (10/14 19:45)
推 adrian0215:個人覺得 除非是軟體或流程之類無法具體描述的才用 10/14 22:16
→ adrian0215:means-plus-function不然實體物最好還是用結構來描述.. 10/14 22:17
推 VanDeLord:侵害鑑定,應比對全要件之文意,再分別走入均等或逆均等 10/14 22:20
→ VanDeLord:這樣直接跳入均等/逆均等似乎漏的元件比對的動作... 10/14 22:21
→ VanDeLord: 漏的(x)漏了(o) 10/14 22:22
→ piglauhk: 阿原文都假設B和A一樣了..=_=a 10/14 22:32
推 VanDeLord:嗯,剛剛才看到@@",全要件字義符合 10/14 22:36
→ VanDeLord:落入逆均等比對 10/14 22:36
推 VanDeLord:侵害成立,@@ 10/14 22:41
→ VanDeLord:趕緊搜尋相似技術前案舉想辦法發掉petitionor的patent 10/14 22:46
→ VanDeLord: /舉\ 10/14 22:47
推 VanDeLord:petitioner(o) 10/14 23:03
→ piglauhk:落入逆均等 = 不侵權.. 沒落入才是侵權 XD 10/14 23:38
→ piglauhk:V兄主張的是IFPE的典型行為 然而 站在小公司的IHPE來說.. 10/14 23:40
→ piglauhk:花錢舉發絶對不是上計 > < 10/14 23:41
推 VanDeLord:p大可能是疏忽了吧,"落入逆均等比對",不是說逆均等成立 10/14 23:50
→ VanDeLord:不成立喔;此外,舉發為何一定要請IF來作? 10/14 23:51
推 VanDeLord:專利侵害訴訟很花錢,因此這一切行為必是先經過衡量比對 10/14 23:56
→ VanDeLord:找尋最佳(省錢)方案解決問題~ 10/14 23:57
→ piglauhk:嗯阿~ V兄說得有道理 也以自己來阿 只是...有這專業能力 10/15 00:04
推 WinDaNcE:也是,不是每家IH都有美國 IP attorney support XD 10/15 00:05
→ piglauhk:的傢伙不多 至少對於我這種沒寫過舉發案的PE來說很難 XD 10/15 00:05
→ WinDaNcE:這種"打仗"的問題都交給鴻x來的前輩處理,我也沒處理過XD 10/15 00:07
推 weseley:台灣舉發還好吧@@ 如果公司有提供證據的話 但是美國的 10/15 00:09
推 weseley:reexamination好像就麻煩一點也貴一點XD 10/15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