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star (zstar)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時間Wed Oct 15 09:26:58 2008
1.
「可專利」、「侵權」是兩個不同、獨立的判斷
雖然知道這點,但在前文裡,我還是有不小心模糊之處~
2.
用途發明:物品之新用途,沒有可專利之餘地
標的 可否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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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之方法 O
物品之用途 O
物品之新方法 O
物品之新用途 X
當拖鞋已是先前技術,就不接受「脫鞋打蟑螂之用途」的專利申請
3.
寫申請專利範圍(特別是獨立項),都會盡量上位、抽象、模糊、簡化
因此可能多獲取專利範圍。
有點像是 p 板友所說的「逆均等」:受限於文字而多獲准的範圍。
逆均等是在判斷「侵權」,且已經落入「字義侵權」後所主張
不知道在專利准駁、答辯過程能否用上?
4.
我所說的「某乙的困境」,有點像是:
某乙發明床,卻因為先前技術有桌子,而無法專利。
魚叉,... 餐叉
麥克風,... 喇叭
如不用「用途」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就難界定出他的發明;
允許用「用途」限縮,又似乎間接違背了「物品之新用途」原則。
例子舉得不好之處,請見諒:P
實務上或許真的存在某乙更冤枉的例子~
5.
如果能盡量找出技術特徵,事情比較單純
例如魚叉有「倒勾」,餐叉沒有...,
但這似乎是妥協之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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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55.44
※ 編輯: zstar 來自: 203.73.55.44 (10/15 09:31)
推 adrian0215:第2點不同意..最簡單的例子威爾鋼 以前是治療某方面的 10/15 09:31
→ adrian0215:的疾病,意外發現可以拿來增加持久.. 10/15 09:31
→ adrian0215:印象中還是有給專利... 10/15 09:32
推 piglauhk:A兄.該專利是用化學成分為基礎 不能算是"物件" 10/15 09:35
推 adrian0215:因此如果能夠發現物的未知特性(符合標的)..應該還是有 10/15 09:38
→ adrian0215:專利性的可能.. 10/15 09:38
推 adrian0215:所以這篇還在講"鉛筆"??因為原PO寫的滿概括的..SORRY 10/15 09:43
推 piglauhk:推文的 "該專利"指的是→威爾鋼←這例子 10/15 10:34
推 VanDeLord:若以patentability的角度來看, triple test 就很重要 10/15 22:15
→ VanDeLord:不過secondary consideration 就是US的東西了XD 10/15 22:16
→ VanDeLord:重點是在於inventive step (nonobvisousness)的闡述 10/15 22:17
推 VanDeLord:"tripartite test"(O),"triple test"(x) 10/17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