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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專利」、「侵權」是兩個不同、獨立的判斷 雖然知道這點,但在前文裡,我還是有不小心模糊之處~ 2. 用途發明:物品之新用途,沒有可專利之餘地 標的 可否專利 ------------------------- 物品之方法 O 物品之用途 O 物品之新方法 O 物品之新用途 X 當拖鞋已是先前技術,就不接受「脫鞋打蟑螂之用途」的專利申請 3. 寫申請專利範圍(特別是獨立項),都會盡量上位、抽象、模糊、簡化 因此可能多獲取專利範圍。 有點像是 p 板友所說的「逆均等」:受限於文字而多獲准的範圍。 逆均等是在判斷「侵權」,且已經落入「字義侵權」後所主張 不知道在專利准駁、答辯過程能否用上? 4. 我所說的「某乙的困境」,有點像是: 某乙發明床,卻因為先前技術有桌子,而無法專利。 魚叉,... 餐叉 麥克風,... 喇叭 如不用「用途」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就難界定出他的發明; 允許用「用途」限縮,又似乎間接違背了「物品之新用途」原則。 例子舉得不好之處,請見諒:P 實務上或許真的存在某乙更冤枉的例子~ 5. 如果能盡量找出技術特徵,事情比較單純 例如魚叉有「倒勾」,餐叉沒有..., 但這似乎是妥協之計。 :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55.44 ※ 編輯: zstar 來自: 203.73.55.44 (10/15 09:31)
adrian0215:第2點不同意..最簡單的例子威爾鋼 以前是治療某方面的 10/15 09:31
adrian0215:的疾病,意外發現可以拿來增加持久.. 10/15 09:31
adrian0215:印象中還是有給專利... 10/15 09:32
piglauhk:A兄.該專利是用化學成分為基礎 不能算是"物件" 10/15 09:35
adrian0215:因此如果能夠發現物的未知特性(符合標的)..應該還是有 10/15 09:38
adrian0215:專利性的可能.. 10/15 09:38
adrian0215:所以這篇還在講"鉛筆"??因為原PO寫的滿概括的..SORRY 10/15 09:43
piglauhk:推文的 "該專利"指的是→威爾鋼←這例子 10/15 10:34
VanDeLord:若以patentability的角度來看, triple test 就很重要 10/15 22:15
VanDeLord:不過secondary consideration 就是US的東西了XD 10/15 22:16
VanDeLord:重點是在於inventive step (nonobvisousness)的闡述 10/15 22:17
VanDeLord:"tripartite test"(O),"triple test"(x) 10/17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