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某甲任職電子公司擔任電子工程師
: 職務上的發明權利當然屬於公司
: 但業餘在家研究的發明權利屬於誰?
: 例如在家研究出新型掃把讓自己掃地省力(完全沒有電子部分,該公司也不生產販賣掃把)
: 這掃把的權利屬於誰?
: 或是為了避免爭議應該乾脆以他人為發明人自己持有專利權比較好
: 謝謝
推 eedavid:就你所言的部分,專利申請權是屬於你的,但你有告知公司的 10/15 12:57
推 piglauhk:跟職務無關者 權利歸申請人 也不一定要告訴公司..= =+ 10/15 12:58
→ eedavid:義務,若公司在6個月內沒有反對或回應即可以 10/15 12:59
→ eedavid:請p兄參考專利法第8條第2項 10/15 12:59
謝謝david 兄指教~
[新版]專利法第8條第2項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
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老闆)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
未向受雇人[顧員]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為職務上發明、
新型或新式樣。
其意思應該是 應該通知老闆你有這個發明
再據民法的 知悉六月,沒有反對則不能追究 條款來處理,
要是原po沒有根據其規定處理,也不會有罰則,
只是以後如果有爭議會比較麻煩而已,
然而實際上,如該發明真的為原po所說跟業務一點關係也沒有,
那我是建議不要跟老闆提,低調的等兩年,
利用 超過民法的兩年不能追究~ 條款來處理還比較省時方便 =_=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225.136
→ hotwingking:不能不向老闆提提 但可以不要完成 法條是規定"完成"時 10/15 16:44
→ hotwingking:應以書面... 所以未完成自然就不須要通知 10/15 16:44
→ piglauhk:H兄 ~ 要是不提 會有什麼罰則嗎? 10/15 17:28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8.211.225.136 (10/15 17:33)
→ hotwingking:罰責沒有 但如果職務外發明非常有價值 自然訴訟打不完 10/15 22:16
→ hotwingking:EX日亞化與中村(當然中村博士用了日亞化資源在此不同) 10/15 22:18
推 eedavid:千萬別這樣搞...兩年的定義在於法律界定下的"善惡"意 10/16 00:49
→ eedavid:公司不曉得的情況下 是自知道後算兩年 10/16 00:49
→ piglauhk:嗯 -_-a 下篇文有說. 我條文引用錯誤了 XD 10/16 00:59
推 eedavid:XD 我還沒看到下篇文 就回應了 10/16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