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業餘發明
時間Wed Oct 15 20:37:11 2008
: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
: 發明人自始未告知老闆 請求權時效自然無從起算
第一百九十七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我看到的應該是這條 . Orz
我記錯了 期限的確是告知起算兩年(修)..謝c兄指正
: → hotwingking:不能不向老闆提提 但可以不要完成 法條是規定"完成"時 10/15 16:44
: → hotwingking:應以書面... 所以未完成自然就不須要通知 10/15 16:44
: 它的完成應該是指可以送件申請的程度吧
: 不能申請專利自然沒有爭訟實益可言
: : → piglauhk:H兄 ~ 要是不提 會有什麼罰則嗎? 10/15 17:28
: 對方可以說發明人為不適格申請人 提舉發 (上述34條)
: 或直接上法院告發明人竊取營業機密都可阿 (要舉證就是了)
=口=a 也許我表達得不清楚 但我還是認為在"跟職務完全無關"的前題下
告訴老闆也許會徒增麻煩. 電子工程師 和掃把之間的關係...(  ̄ c ̄)y▂ξ
不適格申請人 ~也要他拿得出證明來
要是他老闆連這種和職務無關係的發明也要爭..
你也可以預見告之後的爭執.
: 小弟覺得 委由好朋友申請較能避開瓜田李下的麻煩
: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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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201.191
推 car:我覺得"職務完全無關"要禁得起雙方公評吧 一切都舉證問題 10/15 21:18
→ car:也許掃把用到了電子公司的 設備或資金 也未可知阿 :Q 10/15 21:19
→ car:第8條第一項的法定實施權就是在講這個 10/15 21:21
→ car:請求權自知悉起兩年消滅 不是兩年後起算 XD 10/15 21:23
→ car:其實是時效消滅 對方取得抗辯權 (請求權不不會消滅) 10/15 21:24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9.71.201.191 (10/16 01:01)
推 iampincky:跟職務無關有很多解套方法,比如說找別人當發明人,自己 10/17 10:45
→ iampincky:當專利申請人。這樣就跟職務沒有關係了 10/17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