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sica:善意也是考量=>民184~ 12/05 09:42
→ pasica:不太可能預期消費者應該知道有其專利,所以一般狀況下 12/05 09:44
→ pasica:推定無故意過失~除非反證推翻 12/05 09:44
→ barley:184I前段包含故意過失 II推定過失 I後段有背於善良風俗之要 12/05 15:47
→ barley:件 實務上區別第一項前後段再於主張損害是否為純粹法律上利 12/05 15:50
→ barley:益 因此侵害專利權之輸入權應屬權利受損 是前段之範圍 12/05 15:51
→ barley:故意過失都適用 並無善意與否之考量 12/05 15:52
→ pasica:善意=>非故意過失;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12/05 16:11
→ pasica:過失=>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 12/05 16:12
→ pasica:當你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時候(過失),難謂善意 12/05 16:13
→ pasica:在這個例子裡面,政府不會要求消費者要負擔如果企業那樣的 12/05 16:14
→ pasica:高注意義務,所以判斷善意與否的最主要就是判斷是否故意 12/05 16:14
→ pasica:當被侵權者可以舉證消費者非善意(明知自己買的是侵權物) 12/05 16:18
→ pasica:就符合民184I, 12/05 16:18
→ barley:有點混亂了 善意不等於無過失 善意也有可能有過失 12/05 17:31
→ barley: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和過失也不一樣 都不能混在一起說 12/05 17:33
→ barley:所以本案中 輸入但未販賣 沒有184之適用 12/05 17:35
→ barley:即使販賣了 184依舊沒有區別善意與否 而是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12/05 17:35
→ barley:若行為無過失 可以主張不負侵權責任 但被告要舉證無過失 12/05 17:38
→ barley:善意是不知道 184不能主張善意所以不負侵權責任 12/05 17:41
推 priorart:善意至多是作為"故意侵害"之抗辯而非"侵害" 兩者層次不同 12/05 18:00
→ pasica:有侵害不需負侵害責任的前提是無故意過失(民184i) 12/05 18:08
→ pasica:184i並非討論有無侵害,而是有無故意過失侵害 12/05 18:10
→ pasica:善意是非故意過失,不知道只能善意的一種 12/05 18:11
→ pasica:簡單的說,只要無故意過失,就算侵權,也不會怎樣 12/05 18:12
→ pasica:過失=>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 12/05 18:16
→ pasica:另外,就這個案例來說,消費者要負擔的注意義務本來就很低 12/05 18:32
→ pasica:她的無過失舉證就是"不知道" 12/05 18:32
→ pasica:前面提過,政府不能期待,消費者在買產品的時候,還得先查 12/05 18:33
→ pasica:知此產品是否有侵害專利的可能性,消費者也不可能具備高度 12/05 18:33
→ pasica:知是,所以那種舉證並無實益 12/05 18:34
→ pasica:當然如果,這裡指的侵害是公司之間的專利侵害,那時候的 12/05 18:35
→ pasica:的注意義務層及就很高,因為國家會期待,公司本來就該具備 12/05 18:35
→ pasica:了解相關類型同業裡面有無類似的專利,所以一般來說 12/05 18:36
→ pasica:一般公司之間專利侵害,只要不知道的侵害,全部歸類於過失 12/05 18:36
→ pasica:因為該公司未負起應當的注意義務, 12/05 18:37
→ pasica:不好意思,上面打錯"只要不知道的侵害"這句是指 12/05 18:38
→ pasica:非故意的專利侵害 12/05 18:38
→ barley:p大可能誤會了 善意就是不知道 但仍有可能有過失 12/05 21:07
→ barley:否則民法988條第3項不應有善意且無過失之規定 12/05 21:08
→ hotwingking:988已到了親屬篇了 不適合舉例吧? 舉過失的種類合商吧 12/05 21:14
→ hotwingking:消費者最多是具體輕過失 正因為不可能購買物品皆顧及 12/05 21:15
→ hotwingking:其所包含專利 商標是否都是合法取得 或具備合法權利 12/05 21:16
→ hotwingking:至於原文中的A會不會求償無門? 不會呀 侵權鑑定寄過去 12/05 21:25
→ hotwingking:你就不能再主張你不知情了 12/05 21:26
→ hotwingking:另外 專利權既是獨占權也是排除權 進口人故意或過失 12/05 21:29
→ hotwingking:本來就不能拘束權利人依專利法主張權利(專84 85) 12/05 21:30
→ hotwingking:主張消費者明知侵權物而買屬故意或過失真的很奇怪 12/05 21:37
→ hotwingking:專利法似乎沒有給予專利權人排除他人明知故買的權利 12/05 21:37
→ hotwingking:盜版光碟買了有罪否?仿冒LV包買了有罪否?何以專利卻會 12/05 21:38
→ hotwingking:像你們說的這樣處理? 商標專利著作權 都沒有排除消費 12/05 21:40
→ hotwingking:者購買 都是防堵侵權人販賣 怎麼會用184來處理消費者? 12/05 21:41
→ hotwingking:你們把權利主體搞混了吧... 12/05 21:41
→ pasica:感謝分享,回h大的6-8段,請參照 12/05 22:45
→ pasica:=11 貳、台灣侵害專利權之救濟方法的那段 12/05 22:47
→ hotwingking:專利權的各項權利是什麼? 我只說不能用來處理購買行為 12/05 22:53
→ hotwingking:明知侵權物而買 並沒有侵害專利權 我的重點在此 12/05 22:54
→ hotwingking:至於你們說的進口人 那侵害了專利權人進口權呀 12/05 22:54
→ hotwingking:因此P兄論述的消費者明知而買屬故意或過失 弄錯了 12/05 22:55
→ pasica:感謝糾正~ 12/05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