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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 權利耗盡是基於第一次銷售原則 因為在第一次的銷售後 物品上之專利權已隨銷售行為而耗盡 所以不得再次主張專利權遭受侵害 因此無論在何處擁有專利權 只要是專利權人所出售之物品(即非仿冒品) 基於我國專利權在實務上採國際權利耗盡 在進口時皆不得主張專利權遭受侵害 但若非由專利權人所出售之物品 在專利權人沒有擁有專利之國家購入後 再輸入至專利權人擁有該專利之國家 則沒有權利耗盡之適用 因為沒有第一次銷售的情形發生 單純只有專利法56條第1項輸入權之問題 至於善意於否 我認為不是重點 因為 第一 專利法沒有規定 第二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推定 由被侵權人舉反証推翻 要專利權人負舉證責任有點太苛刻 並且善意之例外通常用來保護交易安全 可是在專利權是申請原則 有公示性 應該沒有透過善意例外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 不過我不知道實務上是怎麼運作的 以上純粹是我胡說八道 參考一下就好:p ※ 引述《H9 (人生不如意 十之八九)》之銘言: : 借用個超級老標題 : 由於前兩天在上專利師課程 某F老師正好提到了專利法耗盡 : 其中有---國內耗盡 這兩項 : \國際耗盡 : F老師在課堂上提到的 : A公司於台灣以及外國都有000物品之專利 : 然而一個傢伙B跑去外國買了一批000物品 (前提是該物國外售價低於台灣) : 藉由賣水貨的方式銷回台灣 (這樣才有利潤) : 由於B在國外已經支付過相對價金給A 所以可以主張專利權國際耗盡 : A就目前台灣的情況而言 是無法主張進口權 所以只能放B進來賣水貨 : 然而下課以後再細問了一下 : 如果A只在台灣有專利呢? : 上述之情況A於B輸入此物品的時候還是不能主張進口權嗎? : (B可能是向國外某仿冒廠買入此物品 或者A公司不知為何流出品) : (當然該廠在國外算起來並不是仿冒廠 因為A在該國沒有專利) : 前提是B是以正常支付價金的方式購買此物品 : F老師跟我說 以台灣目前的狀況 可能還是不能主張進口權 一樣套國際耗盡原則 : 但我就很納悶 : B在國外買此物 因A沒有國外專利 當然屬於公共資產 購買應是合法 : B把此物銷回台灣 怎麼沒有給專利權人A相對價金 : 也能主張他是以支付價金的方式買此物而變成國際耗盡呢? : 這就沒有 專利權<===>價金 的這種關係了吧? : F老師主要論點 要預設B購買此物是善意的(不知台灣有專利) : 所以銷回台灣 就B的觀點000物品在購入的那刻已經專利耗盡 : 台灣也吃這套 所以A會求償無門 : F老師似乎也是專利界的資深人員 這種實務上的東西可能都有經驗 : 假設F老師說的都是對的 (講錯了我要退費退班嗎 囧?) : 這樣我去當那個買水貨的傢伙 反正專利你也不可能世界各國申請透透 : 我找個沒有此專利的地方購買便宜000物品 (不管是我請人生產 還是買現成的) : 然後傾銷回台灣 我只要讓自己的行為像是善意 : 這樣要搞爛A公司不就很容易嗎? : 這樣對專利權人的保障在哪裡 o.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78.142
pasica:善意也是考量=>民184~ 12/05 09:42
pasica:不太可能預期消費者應該知道有其專利,所以一般狀況下 12/05 09:44
pasica:推定無故意過失~除非反證推翻 12/05 09:44
barley:184I前段包含故意過失 II推定過失 I後段有背於善良風俗之要 12/05 15:47
barley:件 實務上區別第一項前後段再於主張損害是否為純粹法律上利 12/05 15:50
barley:益 因此侵害專利權之輸入權應屬權利受損 是前段之範圍 12/05 15:51
barley:故意過失都適用 並無善意與否之考量 12/05 15:52
pasica:善意=>非故意過失;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12/05 16:11
pasica:過失=>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 12/05 16:12
pasica:當你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時候(過失),難謂善意 12/05 16:13
pasica:在這個例子裡面,政府不會要求消費者要負擔如果企業那樣的 12/05 16:14
pasica:高注意義務,所以判斷善意與否的最主要就是判斷是否故意 12/05 16:14
pasica:當被侵權者可以舉證消費者非善意(明知自己買的是侵權物) 12/05 16:18
pasica:就符合民184I, 12/05 16:18
barley:有點混亂了 善意不等於無過失 善意也有可能有過失 12/05 17:31
barley: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和過失也不一樣 都不能混在一起說 12/05 17:33
barley:所以本案中 輸入但未販賣 沒有184之適用 12/05 17:35
barley:即使販賣了 184依舊沒有區別善意與否 而是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12/05 17:35
barley:若行為無過失 可以主張不負侵權責任 但被告要舉證無過失 12/05 17:38
barley:善意是不知道 184不能主張善意所以不負侵權責任 12/05 17:41
priorart:善意至多是作為"故意侵害"之抗辯而非"侵害" 兩者層次不同 12/05 18:00
pasica:有侵害不需負侵害責任的前提是無故意過失(民184i) 12/05 18:08
pasica:184i並非討論有無侵害,而是有無故意過失侵害 12/05 18:10
pasica:善意是非故意過失,不知道只能善意的一種 12/05 18:11
pasica:簡單的說,只要無故意過失,就算侵權,也不會怎樣 12/05 18:12
pasica:過失=>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 12/05 18:16
pasica:另外,就這個案例來說,消費者要負擔的注意義務本來就很低 12/05 18:32
pasica:她的無過失舉證就是"不知道" 12/05 18:32
pasica:前面提過,政府不能期待,消費者在買產品的時候,還得先查 12/05 18:33
pasica:知此產品是否有侵害專利的可能性,消費者也不可能具備高度 12/05 18:33
pasica:知是,所以那種舉證並無實益 12/05 18:34
pasica:當然如果,這裡指的侵害是公司之間的專利侵害,那時候的 12/05 18:35
pasica:的注意義務層及就很高,因為國家會期待,公司本來就該具備 12/05 18:35
pasica:了解相關類型同業裡面有無類似的專利,所以一般來說 12/05 18:36
pasica:一般公司之間專利侵害,只要不知道的侵害,全部歸類於過失 12/05 18:36
pasica:因為該公司未負起應當的注意義務, 12/05 18:37
pasica:不好意思,上面打錯"只要不知道的侵害"這句是指 12/05 18:38
pasica:非故意的專利侵害 12/05 18:38
barley:p大可能誤會了 善意就是不知道 但仍有可能有過失 12/05 21:07
barley:否則民法988條第3項不應有善意且無過失之規定 12/05 21:08
hotwingking:988已到了親屬篇了 不適合舉例吧? 舉過失的種類合商吧 12/05 21:14
hotwingking:消費者最多是具體輕過失 正因為不可能購買物品皆顧及 12/05 21:15
hotwingking:其所包含專利 商標是否都是合法取得 或具備合法權利 12/05 21:16
hotwingking:至於原文中的A會不會求償無門? 不會呀 侵權鑑定寄過去 12/05 21:25
hotwingking:你就不能再主張你不知情了 12/05 21:26
hotwingking:另外 專利權既是獨占權也是排除權 進口人故意或過失 12/05 21:29
hotwingking:本來就不能拘束權利人依專利法主張權利(專84 85) 12/05 21:30
hotwingking:主張消費者明知侵權物而買屬故意或過失真的很奇怪 12/05 21:37
hotwingking:專利法似乎沒有給予專利權人排除他人明知故買的權利 12/05 21:37
hotwingking:盜版光碟買了有罪否?仿冒LV包買了有罪否?何以專利卻會 12/05 21:38
hotwingking:像你們說的這樣處理? 商標專利著作權 都沒有排除消費 12/05 21:40
hotwingking:者購買 都是防堵侵權人販賣 怎麼會用184來處理消費者? 12/05 21:41
hotwingking:你們把權利主體搞混了吧... 12/05 21:41
pasica:感謝分享,回h大的6-8段,請參照 12/05 22:45
pasica:=11 貳、台灣侵害專利權之救濟方法的那段 12/05 22:47
hotwingking:專利權的各項權利是什麼? 我只說不能用來處理購買行為 12/05 22:53
hotwingking:明知侵權物而買 並沒有侵害專利權 我的重點在此 12/05 22:54
hotwingking:至於你們說的進口人 那侵害了專利權人進口權呀 12/05 22:54
hotwingking:因此P兄論述的消費者明知而買屬故意或過失 弄錯了 12/05 22:55
pasica:感謝糾正~ 12/05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