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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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鑑定報告不只司法院公告的專業機構鑑定能作
時間Thu Dec 11 19:05:41 2008
關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條第1項: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二)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三)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其中的鑑定報告,是否限於司法院公告的專業機構才能鑑定,敝人特別寫信到公平會去詢問,而公平會給敝人的回答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公法字097001073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 台端請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條第1項規定之性質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7年11月13日請釋函。
二、經檢視相關法規,茲說明如下: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548號解釋意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本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審理事業對他人散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案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45條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所為之例示性函釋,故正當行為之態樣並不限於本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所述情況。
(二)查本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規定事業於發函前,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此時方屬符合公平交易法第45條,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至於送請鑑定之機構是否為款所稱專業機構,依94年9月2日本會第721次委員會議修正本處理原則後之現行規定,已不再限於司法院指定之鑑定專業機構,而係由本會依個案認定之,故事業若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利師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
、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時,專利師是否該當本款所稱之專業機構,需依個案認定。
(三)又事業可另依本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在不違反本處理原則第5點至第8點情況下,於發警告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並委託專利師於警告函內敘明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此種發警造函行為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45條,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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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udeh 來自: 118.160.105.92 (12/11 19:07)
→ hotwingking:這是不同的事喔 你誤混為一談了 12/11 22:15
→ hotwingking:司法院重視的是鑑定機構鑑定能力的問題 公交會重視的 12/11 22:16
→ hotwingking:在於是否以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的問題 12/11 22:17
推 VanDeLord:每家鑑定結果依對象會不一樣~behch trial 的系統下~技術 12/12 12:46
→ VanDeLord:審查官的意見與鑑定報告都是參考意見~@@" 12/12 12:46
推 VanDeLord:還是要謝謝Y大的資訊分享~ 12/12 12:52
→ yaudeh:我本來就是想討論公平會這邊的意見 12/19 06:05
→ yaudeh:至於訴訟,法院一向也是開放不限那幾家專業機構鑑定機構 12/19 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