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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板上各位先進..... 最近是否有遇過台灣審查委員先以進步性不符為由核駁..... 申復後同一審查委員又再以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2或3項為由核駁呢? 小的我最近就碰到一件.... 第一次申復完全沒有修改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 結果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居然同一審查委員改以第26條核駁.... 實在令人又氣又惱阿.... 請問板上各位先進是否也有相同經驗.... 不知是否可以分享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23.5
Antinomy:請參考專利局網站上專利法答客問 問題三的回答 12/12 23:08
Antinomy:儘量於一次核駁通知函通知多種核駁理由<-看起來只是原則 12/12 23:11
adrian0215:老實講~~這是他的職權範圍..妳也只能不爽.. 12/14 18:01
SGod:只是審查意見通知函的話.. 的確你也只能不爽.. 12/19 10:29
SGod:不過若第二次改用第26條 表示他認同你的申復了? 12/19 10:31
SGod:這種情況你就當作幫申請人把權利範圍修得更完善吧 12/19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