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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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關於鑑定報告左右成敗的討論
時間Sun Dec 21 20:04:36 2008
→ hotwingking:micro大真的點出了嚴重的問題所在 當事人辯論主義卻加 12/21 19:03
→ hotwingking:入了技審官自為決定心證 不是反而使法官變事主了嘛? 12/21 19:04
→ hotwingking:如為上訴 上訴審一樣是事實審? 那上訴的技審官憑什麼
→ hotwingking: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 制度到此還能怎麼玩下去?
就小弟所知,技審官並沒有自為決定心證的權責。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公布 )
第 4 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
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也就是說,技審官主要的工作是整理爭點,協助法官行使闡明權,
技審官不是證人,也不是鑑定人,所以技審官說的話是沒有證據能力的。
而決定心證的工作仍是法官的權責,
所以沒有上訴審技審官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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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09.27
→ hotwingking:咦? y大才說技審官不得詰問? 發問不等於詰問? 12/21 23:01
→ hotwingking:發問就會有引導的問題 向法官陳述意見就是心證的問題 12/21 23:04
→ hotwingking:以看似不同的方法或目的 達成實質相同的方法或目的 12/21 23:06
→ yaudeh:技審官不用被兩造詰問(被問),但是可以問兩造 12/22 03:46
→ yaudeh:向法官陳述意見是指爭點整理的部分,如爭點整理表 12/22 03:47
→ yaudeh:原則上不應涉及事實認定的問題。 12/22 03:48
→ hotwingking:意見的陳述 要說沒有事實認定還真難 12/22 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