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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hui (飛呀~飛啊~)》之銘言: : 目前我們公司有一個新的設計想申請專利 : 但這個專利包含兩個功能性,想請問這樣可以合併申請為一個專利? : 或是要分開申請,合併申請或分開申請是否會影響兩個功能性的專利權? : 舉個例子來說,就好像一個杯子,我目前的設計就是加個蓋子, : 加了蓋子可以防他打翻了漏水,這是其一的功能性, : 另外同時我的蓋子上面具有一個開關,可以讓我收納吸管。 : (這個例子可能不太恰當,就是目前我們的設計, : 第二個功能性是建立在第一個功能性之上,但是也有可能單純儘有第二個功能性) 一.功能-不能請專利 能專利的是結構 所以以下單純用結構說明之 有錯請指正 杯子-A 蓋子-B 開關-C 這個專利的實施例變型為: 1. A-B 2. A-C 3. A-B-C 照我來看 1. 2. 3. 都可以合以一專利申請案申請 而如文中所提到 C 要依賴於 B 上才能實施的話 那1. 跟 3.技術本質的單一性我相信是沒問題的 具體建議: 請台灣新型專利 把 1. 2. 3.都寫進去 三個獨立項應該還好 內容方面~ 盯緊一點 其實大部份事務所的品質都可以讓你滿意 (只是要看清楚收費細項 有些事務所是靠超項費吃飯的 EG: 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225.136
monhui:謝謝你的回覆,是我例子舉的不好,我們的設計是在既有結構 12/29 13:55
monhui:上增加另一結構 12/29 13:55
piglauhk:如該結構非為關鍵性/革命性的設計...我不看好耶 XD 12/29 14:26
Billbine:功能是可以作為專利範圍的界定 01/16 21:58
Billbine:但是,單純以功能來描述的claim是不會被審查委員接受 01/16 21:59